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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to set aside a Statutory Demand (under Bankruptcy Ordinance)2023

高景波 對 王欽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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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CJ1408/2023王欽賢 對 高景波

Files (2)

[2025] HKCFI 634-CH-2025-01-20

高景波 對 王欽賢

HTML content

HCSD 48/2023

[2025] HKCFI 6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23年第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高景波 
 對 
答辯人王欽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非公開)[1]
聆訊日期:2025年1月20日
判決書日期:2025年1月20日

 判 決 書 

引言

1.  於2023年12月20日,本法庭命令,撤銷申請人作廢法定要求償債書的申請。書面判決書載於 [2024] HKCFI 92。以下將稱這命令為「撤銷作廢申請的命令」。

2.  約一年後,於2024年12月11日,申請人藉傳票提出申請,要求「延期提交上訴通知書」。

3.  本法庭將視這申請為針對撤銷作廢申請的命令而要求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本法庭有權處理這逾期上訴申請,參照《高等法院規例》第59號命令第15條。

4.  本案件的背景,可參考判決書第1至8段。

5.  於撤銷作廢申請的命令作出後,於2024年1月12日,答辯人提交破產呈請書,要求法庭針對申請人頒布破產令。

6.  於2024年3月1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靜芬法官針對申請人頒布破產令。書面判決書載於 [2024] HKCFI 863。

7.  於2024年12月11日,亦即是提出本法庭席前傳票的同一天,申請人提出另一張傳票,就破產令作出上訴。傳票排期於本月28日 (即下週二) 於陳法官席前處理。

8.  於今天的聆訊中,申請人親自行事,答辯人由蕭錦濤大律師代表。

申請人是否有身分提出本申請

9.  申請人現為一名破產人士。根據《破產條例》 (第6章) 第58條,破產命令一經頒布,破產人的財產隨即歸屬於破產管理署署長。根據第2條的詮釋,財產包括據法權產 (things in action)。

10.  於2025年1月13日,破產管理署署長致函法庭,就申請人是否有身分提出本申請一事宜上,表達其立場。根據Richard Henry Addison v London European Securities Ltd [2022] EWHC 1077 (Ch) 這英國案例,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權利,以及就法庭拒絕作廢而提出上訴的權利,均屬於個人擁有的訴訟因由 (causes of action personal to a bankrupt)。

11.  因此,基於這案例,署長認為破產命令一經頒布後,有關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訴訟因由,均不歸屬於署長。

12.  在這個議題上,其他各方均沒有提出相反的意見。因此,就身分問題,法庭不再作討論。在本聆訊中,法庭將假設申請人有身分提出本逾期上訴申請。

逾期上訴的法律原則

13.  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批准申請人逾期提出上訴。法庭應考慮以下事項:

(1)  逾期時間的長短;

(2)  延誤的理由;

(3)  擬上訴的理據及成功機會;及

(4)  若批准逾期上訴,會否使其他各方蒙受不利及其程度。

14.  若逾期時間嚴重,以及並非完全有合理辯解的話,申請人須展示,上訴不單有合理成功的機會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而更須展示有強而有力和可爭辯的案情 (a strongly arguable case)。以上原則,可參考Lee Chick Choi v Best Spirits Co Ltd HCMP 371/2015,2015年5月21日,第19段;以及Wilmes Franz Josef v Coroner, West Kowloon Court[2022] HKCA 949,第16段。

討論

15.  申請人是於撤銷作廢申請的命令作出差不多一年之後才提出申請,延誤非常嚴重。於誓章中,他並沒有就延誤作出任何解釋。在這情況下,他必須展示他的擬上訴理據,有可爭辯的空間,而且是強而有力的。

16.  但是,於本申請中,申請人沒有提交任何上訴通知書,也沒有於傳票或誓章中列明,本法庭於作出以上命令的過程中,犯上何等的錯誤,上訴庭應予以改正。

17.  於傳票及誓章中,申請人都只是重複上一次聆訊的指稱。總的而言,他於傳票中如此敘述:

「王欽贤失實陳述給董吳謝林律師,他本已欺骗在先

王欽贤写给法庭讲謊言作伪证,而蒙骗法官判冤案」

18.  這些指稱,均不構成任何有合理成功機會的上訴理據,遑論是強而有力的理據。

19.  於今天的聆訊中,申請人遞交了一叠文件,其中一張是於區院訴訟DCCJ 1408/2023中提出的傳票。傳票日期為2025年1月3日。這傳票針對區域法院於2023年9月14日所作的命令,包括訟費命令,即本案件償債書中涉及的債項。針對這命令,申請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20.  本法庭留意到,這申請是於區域法院作出命令後一年四個月才提出的。在本法庭席前,亦沒有有關的擬上訴理據。應用以上的法律原則,即使申請人現就區院訴訟提出了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亦不構成撤銷償債書的基礎。

21.  總括而言,法庭不會行使酌情權,容許申請人逾期提出上訴。

結論

22.  現命令撤銷申請人的傳票。

(法官與雙方討論訟費事宜)

23.  法庭作出以下訟費命令。

24.  答辯人可得本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為$35,000。申請人須於2025年2月3日或之前向答辯人支付。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延聘蕭錦濤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獲轄免出席



[1]  於聆訊中,雙方同意,本判決書可上載予公眾查閱。

[2024] HKCFI 92-CH-2023-12-20

高景波 對 王欽賢

HTML content

HCSD 48/2023

[2024] HKCFI 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23年第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高景波 
 對 
答辯人王欽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非公開)[1]
聆訊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判決書日期:2023年12月20日

 判 決 書 

引言

1.  本申請是高景波先生於2023年10月17日提出的申請。他請求法庭頒令,將答辯人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2.  償債書的日期為2023年9月27日。根據申請人的說法,他是於2023年10月17日收到償債書的。

3.  償債書涉及的債項,源自區域法院的一宗案件,案件編號為DCCJ 1408/2023 (下稱「區院訴訟」)。申請人和答辯人分別為該案件的被告人和原告人。

4.  債項的產生日期為2023年9月14日,答辯人於區院訴訟中的聆訊獲判訟費。法庭命令,申請人須即時支付$223,867.50予答辯人。

5.  申請人提出本申請時,同時存檔了一份誓章。誓章只有1頁,原文如下:

「本人 … 不承認該債項 … 王欽賢:失實陳述、侵權、債項。利用我的好心來誣陷我」

6.  誓章夾附一個附件,長達101頁。附件內包含一些文件,似乎曾於其他案件中存檔,例如:

(1)  SCTC 10381/2023;

(2)  HCMP 1598/2023;及

(3)  上文提及的區院訴訟。

7.  另外,於2023年12月18日,申請人存檔了第二份誓章。誓章中並無內容,但夾附了附件2,一共35頁。

8.  於2023年10月24日,法庭作出以下指示:

「(一) 現訂於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進行聆訊,預留30分鐘;

(二) 屆時,法庭將按照《破產規則》第48(4)條的條款,循簡易程序裁定申請,或將申請押後再作聆訊。」

9.  於今天的聆訊中,申請人親自出庭應訊,並無律師代表。答辯人由葉承昊大律師代表。答辯人要求法庭即時撤銷申請人的作廢申請。

法律原則

10.  有關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法律原則確立已久。

11.  在這類申請中,責任在於申請人,他須提出令法庭滿意和有效的作廢理由。一般而言,法庭的考慮範圍是很有限的。法庭只需考慮,債權人是否可以基於法定要求償債書而進行破產程序。這類申請猶如一個過濾程序,目的是要保障債務人毋需面對沒有任何合理理據的破產呈請。

12.  若作廢申請是建基於《破產規則》第48(5)(b)條,即債務人爭議有關債項,他必須向法庭展示,該債項是基於重要的理由而受爭議,申請人必須提出精確和可信的證據,證明他有實質的抗辯理由,而並非只是有可能勝訴。有關法律原則,可參考DCKD v JPWL[2022] HKCFI 1059,第24段。

13.  此外,若法定要求償債書的債項,是建基於一項法庭的判定或命令而提出的,即判定債項,法庭一般不會在這階段研究判決或命令的正確性,或調查判決債項的有效性。除非申請人提出清晰可信的證據,證明該命令是因欺詐、合謀或審訊不公而引起的。有關法律原則,可參考Leung Kwok Chun v Seavi Advent Asia Investments (IV) Limited HCSD 16/2016 ,2016年11月29日,第22至26段;鄧錦祥 對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2023] HKCA 276,第13段。

討論

14.  於申請人的第一份誓章中,他完全沒有說明他對涉案的判決債項有甚麼具體的爭議,亦沒有提出實質的抗辯理由,以顯示他為何不承認該債項。申請人只空泛地指答辯人失實陳述、侵權和誣陷申請人,卻完全沒有列出任何詳情或細節,亦沒有解釋這些指控如何支持他對涉案債項的爭議。

15.  簡單而言,申請人沒有於誓章中提出任何原因應將償債書作廢。而夾附於兩份誓章的附件,內容雜亂無章,法庭未能從中了解該些文件與本申請的關連性,亦無從得知其他訴訟的文件與本申請有任何關係。

16.  於今天的聆訊中,申請人花了約50分鐘作出了一連串的事實指稱,涉及他、答辯人與另外兩位人士張娜女士和陳乾榮先生之間有關餐廳業務的糾紛。這些眾多的事實指稱,都未有正式於誓章中於宣誓情況下作出。其中口頭陳詞的一些內容,曾零碎地於兩份附件中出現過,但兩份附件的眾多文件中的內容沒有連貫性。

17.  申請人於口頭陳詞中所作出的事實指稱,並非於宣誓的情況下作出,法庭不能視之為證據,不會參考。但是,即使法庭於本申請中參考該些事實指稱,基於該些事實指稱,申請人仍無法解釋他為何爭議本償債書的判決債項。

18.  雖然於今天的口頭陳詞中,法庭曾多次提醒申請人,要把握機會去提出作廢的理據,但他所作的事實指稱,並非任何清晰可信的證據,足以讓法庭去重新審視涉及的判定債項。

19.  償債書涉及的債項是一宗判定債項,根據確立已久的法律原則,一般而言,法庭不會重新審視判決的正確性或有效性。

20.  無論如何,在本申請中,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的作廢理由,法庭沒有任何基礎去將償債書作廢。

結論

21.  根據《破產規則》第 48(4)條,現循簡易程序,撤銷申請人的作廢申請。

22.  法庭並根據第 48(7)條,授權答辯人可隨即提出破產呈請。[2]

[法庭聽取訟費陳詞]

23.  答辯人可得本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答辯人:由董吳謝林律師事務所轉聘葉承昊大律師代表



[1]  於聆訊中,雙方同意,本判決書可上載予公眾查閱。

[2]  針對這段中的授權,法庭其後於2023年12月22日,以信函方式作出以下的指示:「於2023年12月20日的聆訊中,法庭撤銷作廢申請,並授權答辯人隨即提出破產呈請。根據申請人的說法,他是於2023年10月17日收到償債書,並於當日提出作廢申請。因此,於作廢申請被撤銷後,申請人仍應有21天的時間去處理償債書。現命令修改以上的授權如下:『授權答辯人於2024年1月15日或之後提出破產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