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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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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CA 43-CH-2025-01-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健如

HTML content

CACC 269/2024,[2025] HKCA 43

原案件:[2024] HKDC 2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6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57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FUNG KIN YU (馮健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判決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5年1月3日

判決理由書


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D2。他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書》中的控罪2‘處理贓物罪’成立,處刑42個月。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期間則希望取得保釋在外等候聆訊。

2.  作為控罪1‘串謀入屋犯法罪’的交替控罪,控罪2的罪行詳情指申請人在知道或相信屬於中技財產的2,400部OPPO Reno 6 Lite流動電話是贓物,而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即D1)的利益而將該批贓物保留、搬遷或處理,或不誠實地作出如此安排。

3.  控方的說法是D1進入有關的貨倉把電話搬走而申請人則在外面備車和協助其後的運送。至於證據就是貨倉外的閉路電視錄影和申請人事後的警誡錄影會面。會面的内容就是申請人承認當時和D1同在一起但他給出的解釋卻完全不合情理。在申請人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之下,原審法官推論他接贓是無可批評的。在D1已承認偷走電話之下,申請人表示閉路電視顯示時間不夠搬走涉案的電話並不足以抵消相關的推論。

4.  我駁回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