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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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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HKCA 1055-CH-2024-1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春曉

HTML content

CACC 91/2024, [2024] HKCA 1055

原案件:[2024] HKDC 595及[2024] HKDC 5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9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1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梁春曉(LIANG Chun-xia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判案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判案書


引言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原審法官」)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1]罪成,判處入獄3年半。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考慮

2.  申請人就定罪提出多項上訴理由及指判刑不公。

3.  有關上訴理由其實都是批評原審法官沒有正確考慮案中證據,與及錯誤拒納申請人就事件的說法。申請人堅稱她才是受害者,是她先遭到襲擊,又遭警員恐嚇及誤導,才會作出警誡供詞。

4.  申請人現時的說法,與她在審訊時提出的陳述,基本相同。原審法官已詳細考慮有關事項及拍攝到部份事件經過的閉路電視片段,才裁定罪成。原審法官的分析詳細合理,並無不妥。

5.  至於判刑,原審法官已正確列出需要考慮的事項,才採納她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原審法官更因申請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而酌情將刑期下調三個月。最終判刑並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判決

6.  由於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7.  本席已提醒申請人,她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刑期。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