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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孫麗鶯 對 香港汽車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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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CPI601/2018孫麗鶯 對 香港汽車保險局

Files (3)

[2026] HKCA 737-CH-2026-04-17

孫麗鶯 對 香港汽車保險局

HTML content

CACV 328/2024, [2026] HKCA 737

原案件:[2024] HKCFI 14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328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8 年第 60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孫麗鶯 (SUN LAI NGUN) 
 與 
被告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OF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2026 年 4 月 17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原告人的申請

1.  原告人於2026年2 月4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是「原訴人要求推翻上訴庭在2026 年1 月7  日判決 (「2026 年1 月7 日判決」) ,該判決要求原訴人付訟費HK$33,000 元,俾被告人。」。原告人同日存檔傳票,內容是「原訴人向上訴庭申請CACV328/2024 ,在2026 年1 月7  日訟費HK$33,000 元 ,申請暫緩執行,至本案完結。」

II.  原告人已經提出的申請

2.  根據記錄,原告人已於2025 年8 月13 日存檔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下稱「2005 年8 月13 日動議通知書」) ,要求上訴法庭給予許可,讓她就本庭上述判案書向終審法院上訴。原告人亦在同日以傳票申請暫緩執行本庭上述判決的訟費命令。

3.  本庭在2025 年12 月18 日頒下判案書(下稱「2025 年12 月18 日判案書」),撤銷「2025 年8 月13 日動議通知書」及該暫緩執行傳票,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共$33,000。

4.  原告人在2025 年12 月31 日再提出傳票,申請更改2025 年12 月18 日判案書作出的訟費命令。本庭於2026 年1 月7 日作出維持訟費判決的指示 。

5.  原告人在2026 年1 月7 日在終審法院提出民事雜項案件2026 年第11 宗,就2025 年12 月18 日判案書申請上訴許可。2026 年2 月5 日,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484A章《香港終審法院規則》規則 7(1)向原告人發出傳票,命令原告人須於2026 年3 月5 日前送交書面陳詞,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因由。

III.    法律原則

6.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下稱「該條例」)第22(1)(b) 條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所擬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得上訴許可。該條例提及的「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

IV.    本庭的意見

7.  原告人就本庭2026 年1 月7 日裁決申請上訴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已經被本庭拒絕。申請人除了已經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外,現更作出相同的申請,這是一項毫無法律基礎的申請,亦是濫用法庭程序及浪費法庭資源,基於這理由,本庭拒絕原告人現提出的兩項申請。

8.  本庭現命令原告人以彌償基準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該訟費評定為$35,0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2025] HKCA 1138-CH-2025-12-18

孫麗鶯 對 香港汽車保險局

HTML content

CACV 328/2024, [2025] HKCA 1138

原案件:[2024] HKCFI 14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328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8 年第 60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孫麗鶯 (SUN LAI NGUN) 
 與 
被告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OF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2025 年 12 月18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  2025年7月16日,本庭頒發判案書,命令原告人須於28  天內繳存法庭 $270,000作為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倘若原告人未能滿足上述條件,原告人的上訴便會隨即被撤銷,法庭毋需再作任何命令。由於原告人在28 天內沒有履行該條件,本上訴已被撤銷。案件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判案書已詳細列出,故不再複述。

2.  原告人不服本庭的裁決,於2025年8 月13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向終審法院上訴。原告人亦於同日以傳票申請暫緩2025  年7  月16  日判案書的訟費命令。

3.  被告人反對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庭現在以書面形式處理原告人的兩項申請。

II.  原告人書面陳詞及書面回應陳詞的內容

4.  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內容簡述如下:

1)  她有醫療報告證明自己因是次交通意外導致身體永久受損[1];

2)  事發當日撞傷原告人的的士因為是營業車,所以必然有第三者保險[2];

3)  該找不到的的士車輛所買的保單,便是該賠償的保單 [3] ;

4)  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身為賠償機構的被告人(即MIB),有責任賠償原告人[4]; 及

5)  原審法庭不應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應批准原告人補充或修改[5]。

5.  原告人的書面回應陳詞內容簡述如下:

1)  本案處理的議題涉及香港所有涉及「沒法找到肇事司機」撞傷受害人又不顧而去的權益,這是關乎公眾重要性[6];

2)  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及合約,原告人有權向被告人申索[7];及

3)  如她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有不足之處,法庭有權根據《實務指示 2.1》,命令原告人擬備一份適當的動議通知書 [8]。

III.  法律原則

6.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重點強調)

7.  原告人必須證明她所擬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  原告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傳票、書面陳詞和書面回應陳詞只是重申她的立場,重提她的案情等論點,完全未能顯示她就本庭命令她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擬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或其他理由的問題。

9.  《條例》所指「其他理由」是指案件存在着極不尋常的事宜。原告人未能顯示她所提出的理由符合這條件。

10.  本庭亦察覺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此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  在上述情況下,本庭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原告人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2.  本庭亦拒絕原告人的暫緩申請。申請暫緩執行命令最起碼的條件是,上訴人具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倘若沒有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法庭毋需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暫緩執行有關命令 (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 [2007] 5 HKC 84)。原告人根本毫無合理理據上訴,更遑論具有任何值得爭議的上訴理由。

13.  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她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的訟費。本庭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為 $33,0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1]  書面陳詞第1頁;

[2]  書面陳詞第2頁;

[3]  書面陳詞第2頁;

[4]  書面陳詞第7頁;

[5]  書面陳詞第8頁;

[6]  書面回應陳詞第3頁;

[7]  書面回應陳詞第4頁;

[8]  書面回應陳詞第5頁;

[2025] HKCA 667-CH-2025-07-16

孫麗鶯 對 香港汽車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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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28/2024, [2025] HKCA 667

原案件:[2024] HKCFI 14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24 年第 328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8 年第 60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孫麗鶯 (SUN LAI NGUN) 
 與 
被告人香港汽車保險局 
 (MIB OF HONG K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案書日期:2025 年 7 月 16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引言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梁法官」)在2024年7月10日頒下判決書,作出以下命令:1) 撤銷原告人就聆案官命令的上訴。聆案官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她對被告人的訴訟[1] 及2) 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訟費 $120,000[2] 。原告人不服,就梁法官的該判決提出上訴 [3]。2024年9月20日,被告人存檔傳票,要求原告人提交上訴訟費保證金 [4]。

2.  經考慮雙方存檔的資料後,本庭認為應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9 號命令第14A(1) 條規則,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

II.   背景事實

3.  原告人稱她在2015年7月在馬路上被一輛的士撞倒及拖行,因而受傷,司機在意外後不顧而去。警方調查後找不到肇事的士司機。原告人指該司機不小心駕駛引致意外,並聲稱該司機必定有購買第三者保險。原告人又指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她因是次意外造成的人身損害,由於該司機不顧而去,因此應由被告人向她賠償[5]。

4.  原告人曾提出傳票,申請修改傳訊令狀和「申索陳述書」。被告人亦提出傳票,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6]。聆案官撤銷原告人的傳票及剔除其「申索陳述書」的理由是,她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聆案官裁定原告人須付被告人訟費,經簡易評定為 $200,000 [7]。

5.  梁法官撤銷原告人上訴的原因是,若果原告人未能尋獲肇事司機,提出申索和獲得法庭裁決,被告人是沒有責任賠償給原告人的。雖然它有權考慮恩恤處理,但它是根據自行規定的條件去考慮行使酌情權,而並非由法庭裁斷。梁法官裁定:

「54. 簡言之,原告人提出論點和對所提出案例的理解主觀,而且不乏斷章取義,改變不了上述香港相關條文和案例確立HKMIB作出賠償和恩恤的責任和條件。在原告人的處境下,她明顯沒有可直接針對HKMIB索償的合理訴訟因由;在這情況下堅持訴訟也構成無理纏繞和濫用司法程序。本席認為剔除該等申索是正確的。…」

III.  法律原則

6.  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的原則可見於陳生對陳國,CACV 137/2015 (2015年9月8日);

「[10]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 條規則訂明:「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就上訴的訟費提供公正的保證。

[11] 命令上訴人提供訟費保證金,並非是要剝奪他上訴的權利。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用意是,考慮到爭議在原審的法庭已有裁決,倘若提出上訴的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上訴可能判給勝訴一方的訟費,在這情形下容許上訴進行,表面上會對答辯人造成不公;為了保障答辯人不受損害,所以法例賦予法庭酌情權,可命令上訴人提供公正的保證金。

[12] 答辯人如果令法庭信納,向上訴人追討訟費,會有延誤和困難,這便可被視為「特殊情況」,行使上述的酌情權。上訴人也可向法庭提出抗衡保證金申請的充份理由,例如他的上訴有極大成功機會。在處理保證金的申請,法庭毋需也不宜詳細審視上訴的理據,只需作初步的評估即可。如果初步意見是上訴理由只具爭議,成功結果難料,在沒有其他可抗衡保證金申請的情形下,法庭會行使酌情權,命令上訴人提供訟費保證金。」 (重點強調)

IV.  申請理據

7.  被告人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理據是原告人欠缺經濟能力支付訟費[8]及原告人的上訴欠缺訴訟理據[9]。2024 年12 月16 日,本庭接獲法律援助署通知,得悉原告人於本上訴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10]。被告人稱原告人沒有償還多項訟費命令[11]的原因,似乎只是基於她認為案件正在上訴,但原告人事實上並無申請擱置執行法律程序[12]。另外,被告人通過土地註冊處的調查,發現原告人並非她現報稱住址的業主[13]。被告人稱原告人沒有披露她的職業和收入狀況[14]。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支持原告人的財政狀況。被告人亦就原告人欠交的 $340,000 訟費,向原告人派送「法定要求償債書」。被告人認為如果原告人上訴失敗,被告人執行訟費命令會遇到困難[15]。

8.  原告人不否認她未有支付被告人任何訟費,但稱被告人對她發出的「法定償債書」應作廢,因為案件正在上訴,和訟費金額未確定[16]。

V.  本庭意見

9.  本庭認為原告人沒有提供證據反對被告人指稱她有經濟困難之說。本庭裁定原告人若上訴失敗是沒有經濟能力支付上訴訟費及被告人在強制執行訟費命令時,有相當可能會遭遇到困難或延誤,或要承受過度的費用來追討訟費。

10.  本庭繼而審視有沒有抗衡因素,致使不應命令原告人繳付訟費保證金。如上文所述,常見的抗衡因素,就是上訴有極大的勝算機會。原告人存檔的「上訴通知書」、「補充上訴通知書」和宗教式誓章內容只是重複其立場及針對梁法官判決書中的事實裁定,或是已被梁法官裁定為沒有任何訴因的陳述。另外,原告人在2025 年3 月14 日存檔一份傳票申請,列出三項要求,分別是:1) 補充證物;2) 反對被告人的剔除傳票申請;及3) 補充案例。

11.  本庭不認為原告人提交的理據可以證明她的上訴具有極大的勝算機會。

12.  本庭現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人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至於上訴訟費保證金金額方面,被告人要求原告人支付 $191,820的保證金(其中 $90,000是大律師費用)[17]。至於本傳票申請的訟費,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更新「簡易訟費陳述書」,要求金額為 $117,924(大律師費用為 $48,000)[18]。

13.  本庭認為上訴訟費保證金應包括本申請的費用。本庭裁定總金額為 $270,000,這包括本庭以簡易程序評核本申請的 $100,000訟費。

VI.  命令

14.  本庭作出命令如下:

1)  原告人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的28 天內繳存法庭 $270,000作為本上訴的訟費保證金。在有關款項全數繳存法庭及原告人把有關通知書送交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和被告人的律師之前,本上訴的所有法律程序會被擱置。

2)  如原告人未能於上述28天內,把有關款項繳存法庭 ,經被告人的律師書面通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原告人的上訴便會隨即被撤銷,法庭毋需再作任何命令。

3)  上訴倘若在上述情況下被撤銷,原告人須支付上訴的訟費予被告人,按對訟當事人基準評定,如雙方未能就該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金額將由法庭聆案官評定。

4)  本申請的$100,000訟費,不論上訴結果最終如何,須由原告人支付予被告人。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轉聘何禮安大律師代表



[1]  判決書第1段;

[2]  判決書第55-59段;

[3]  申請文件冊第1頁;

[4]  申請文件冊第25-27頁;

[5]  判決書第5-6段;

[6]  判決書第4, 8, 9段;

[7]  判決書第11段;

[8]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7-9段;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 6‑10段;

[9]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10-14段;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 4-5段;

[10]  Folio 11;

[11]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8-9段;

[12]  被告人回應陳詞(24.1.2025)第1-2段;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 7 段;

[13]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6段;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 8 段;

[14]  被告人代表律師非宗教式誓詞第7段;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 8 段;

[15]  被告人陳詞大綱(13.12.2024)第8段;

[16]  原告人2025年2月25日誓章,第2頁;

[17]  Exhibit NPY-1, page 1-3;

[18]  Folio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