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逸熙
HTML content
HCMA 19/2024
[2024] HKCFI 35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1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5035至5043號)
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葉逸熙 |
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
| 聆訊日期: | 2024年10月8日 |
| 判案日期: | 2024年10月8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在審訊尾段承認共9張傳票,均為「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1)(a)條及第6(a)條。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但沒有提交任何理由。
2. 就上訴人承認的案情撮要,9張傳票控罪內容都是一樣的,簡而言之,有人指他在道路上駕駛汽車,超速行駛,警方要求他提供資料,以確認他還是有其他人是司機,但上訴人沒有提供這樣的資料。上訴人過往只有一次交通定罪紀錄,與本案控罪並不類同。上訴人求情表示一時大意疏忽,並不知道沒有提供司機資料的後果如此嚴重,他指出自己沒有能力繳交罰款,並詢問裁判官可否分期繳交,即由2024年1月開始,每月繳交港幣2,000元。
裁判官的判刑
3. 裁判官考慮到該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例目的是要令收到警方通知書的人提供司機資料,最終令違例的司機負上法律責任,如果收取通知書的人士不提供司機資料,真正違法者便可以免受法律制裁。
4. 裁判官列出了控罪的一般處罰,即一般被告在沒有相同定罪下,案件首次上庭認罪時,一般會就每張傳票被罰款港幣5,000元;經審訊後被定罪,一般會被罰款港幣7,500元或以上;個別情節嚴重者,例如沒有提供涉及致命交通意外司機身分者,會被判監禁。
5. 裁判官考慮了與本案相關情節及上訴人的背景,包括事發在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間,全部涉及之違例都是超速,控罪情節嚴重,每一張傳票所指控的超速都高於除一般處罰外,還要俗稱被「扣分」的情況。上訴人沒有提供司機資料,真正司機便可以有機會逃過被扣分或者被扣滿一定分數而被取消駕駛執照。如果真正的司機是上訴人,情節也相當嚴重。而上訴人也非在第一時間認罪,是經過審訊至尾聲,經歷過幾次上庭後才認罪。裁判官考慮了量刑整體性及上訴人的求情,判上訴人每張傳票罰款港幣6,000元,亦准許上訴人分期繳交罰款。
6. 答辯人指出,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惠琼 HCMA 60/2015,原訟法院李法官指出:
「罰款除反映罪責和有阻嚇作用外,必須顧及被告人的經濟狀況以及他的付款能力。法庭必須平行兩者,以免被告人因不能清繳罰款而引致其他嚴重後果,如坐監抵償。不過,若純因被告人經濟困難而調低罰款,判刑便會失去阻嚇作用。法庭遇到這問題時,除可考慮減低罰款額外,還可考慮給被告人時間清繳,又或分期付款,甚至其他刑罰。」
7. 裁判官已考慮過與案情相關的情節及上訴人的背景,最終判處上訴人每張傳票港幣6,000元,並准許分期繳交。此金額屬本案控罪可判處的範圍內,上訴人求情時亦表示可以分期繳交,因此,其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沒有原則上犯錯。
本席的考慮
8. 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
9. 在判刑上,本席亦須考慮所有案情、求情理由和相關案例。明顯地,就此控罪而言,誠如裁判官所指出,涉案各傳票均為超速,除罰款外須以扣分處理。上訴人沒有提供資料,情節嚴重,上訴人且在審訊至尾聲才承認控罪,合共9張傳票。裁判官經考慮後,就每張傳票只判予港幣6,000 元,實屬寬大處理,並非過重。裁判官更進一步應上訴人之要求,准予每月只繳付港幣2,000元以作清還。在此情況下,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認為裁判官之判刑恰當,且並非過重。因此,判刑上訴應予被駁回。
10. 但考慮到上訴人現在因另外案件需被還押至2025年12月,考慮到此特殊情況,法庭重新作出判刑分期之命令安排,命令 上 訴 人需於從2026年1月1日起,每月1日開始繳付罰款,每月港幣2,000 元,直至還清為止。
|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小姐代表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