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吳潭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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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7507/2025
[2026] HKCFI 7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5年第7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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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吳潭堯 (“債務人”) | |
| 呈請人: | 律政司司長 (“呈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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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鄺嘉彤 |
| 聆訊日期: | 2026年1 月26 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6年2 月9 日 |
判案理由書
1. 根據2025年9月29日存檔的呈請書,律政司司長(“呈請人”)要求法庭對吳潭堯先生(“債務人”)頒發破產命令。
2. 債務人的債務是基於法庭由2016年6月21日至2020年5 月27日期間於案件HCA 2193/2015 及CACV 243/2016所頒發的訟費判令。
3. 於2026年6月18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根據法庭所頒發的訟費判令償還本金港230,379.40,連同利息港幣39,469.47。
4. 由於債務人一直未有還款,亦沒有撤銷上述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呈請人於2025年9月29日提出此破產申請。
5. 顯然,法庭的訟費判令是有效及可執行的,債務人沒有任何基礎提出挑戰。
6. 債務人於庭上強調他年老並且體弱多病。
7. 債務人亦說社會福利署每月向他發放生果金港幣4,250,並願意向呈請人每月還款港幣1,000 。
8. 債務人的還款建議顯然不合理。根據他的還款建議,他需要超過20年的時間才可還清債務。
9. 債務人亦說他於南丫島有一所物業,若果能把物業租出,他可以盡快還款給呈請人。
10. 可是,正如代表呈請人的嚴律師指出,從執達吏所發出的文件顯示,惠利財務有限公司已於2024年10月9日根據法庭於案件HCA 2496/2014所作出的命令收回南丫島物業的管有權。
11. 顯然,債務人沒有可能就南丫島物業收取租金,亦沒有能力償還欠債。
12.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對債務人作出慣常破產命令,並命令呈請人於此破產呈請的訟費給評定,並從債務人的產業中支付。
13. 本席感謝嚴律師為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 ( 鄺嘉彤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嚴浩正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的陳旻炫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