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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陳可妍 訴 醫院管理局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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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1-CH-2000-04-14

陳可妍 訴 醫院管理局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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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3A/1999

CACV 31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13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訴訟1998年第21590號及1999年第28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陳可妍
對
第一答辯人醫院管理局
第二答辯人廣華醫院
第三答辯人林錦華醫生
第四答辯人洪偉嘉醫生
第五答辯人單富平醫生
第六答辯人賴福明醫生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0年4月14日

宣判日期:2000年4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案原告人陳可妍現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陳可妍未有親自出庭提出申請,由盧漢星代表出庭。盧漢星未有向本庭出示他有陳可妍的授權,不過,由於本庭已於本年2月24日聆訊陳可妍的上訴時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所以本庭於本申請仍然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出庭,以便本申請能盡快聆訊完畢。

2. 向香港終審法院就上訴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訴之先,申請人必須先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的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及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 盧漢星於本庭作出一番陳述,但所提出的大部份與本上訴無關,而且近乎侮辱性的謾罵,無理惡意批評。盧漢星應就本申請提出適當而可爭議的法律問題或作出其他有理據的陳述。但他所提出的,根本上完全沒有任何可爭議的問題,亦不符合《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的規定的任何一方面,所以本庭簡直看不出有甚麼理由應給予申請人許可上訴終審法院。本庭拒絕申請。就答辯人提出要求本庭在處理本申請時,作出一項命令,即命令申請人在未獲得法庭准許進行時,不得進行其他法律程序。

4. 本庭認為本申請聆訊的範圍,不能包括該項申請在內,所以對於答辯人在這方面的申請,本庭不予以處理。有關本申請的訟費,因為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所以訟費應歸予答辯人。

 

 

(梁紹中)(王見秋)
上訴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 : 由盧漢星先生代表

答辯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託許偉強大律師代表

 






Remarks:
終審法庭就上訴人之申請裁決如下:上訴許可申請悉數駁回。請參閱 FAMV000011Y/2000.

12262-CH-2000-02-24

陳可妍 訴 醫院管理局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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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313/1999

CACV 31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13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訴訟1998年第21590號及1999年第28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陳可妍
對
第一答辯人醫院管理局
第二答辯人廣華醫院
第三答辯人林錦華醫生
第四答辯人洪偉嘉醫生
第五答辯人單富平醫生
第六答辯人賴福明醫生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0年2月24日

宣判日期: 2000年2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上訴是由陳可妍提出。今早陳可妍由盧漢星代表出庭。盧漢星聲稱他有陳可妍的授權。為要使本上訴案能盡快聆訊完畢,本庭特別准許盧漢星代表陳可妍在上訴聆訊陳詞。

2. 上訴人陳可妍於1999年8月20日發出傳票,申請准許增加被告,安排聆訊日期及撤銷何志賢聆案官的判決。該傳票原定於1999年9月24日聆訊。後來因其他問題,聆訊改在1999年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由龍劍雲聆案官處理。

3. 上訴人卻於1999年9月23日發出傳票,提出以下的要求:『撤銷龍劍雲聆案官10月14日上午9 時30分所有命令的聆訊』。此傳票被安排於同年9 月30日由聆案官陳爵聆訊。

4. 1999年9月30日,聆訊時上訴人要求陳爵聆案官將傳票聆訊押後至10月14日,但陳爵聆案官拒絕要求,並且頒令將上訴人8 月20日的傳票撤銷。上訴人隨即於同日對陳爵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5. 1999年10月29日,該上訴於原訟法庭由張澤祐法官聆訊,張法官裁定陳爵聆案官的決定為正確無誤。張法官認為『因為在9月30日法庭還未處理10月14日的聆訊,上訴人的申請根本是本末倒置』。至於陳爵聆案官拒絕押後的問題,張法官也認為沒有不對的地方,因為無論如何,在10月14日聆案官處理申請人8月20的傳票時,申請人必然有足夠機會陳述她的要求。所以押後與否對上訴人的申請沒有影響。張法官遂駁回上訴。

6. 上訴人對張法官的判決不服,現提出上訴。上訴人提交的上訴文件的內容,大部份是與本上訴無關的侮辱性漫罵,無理的惡意批評,這些對她的上訴完全沒有幫助。上訴人指法庭曾一度更改上訴聆訊日期,以致她無所適從。她認為法庭一旦安排聆訊日期就不應隨意改變。

7. 上訴人代表盧漢星在庭上指張澤祐法官違反法律程序,抹殺上訴人因治療失當,而受損害,要求答辯人等賠償向答辯人等提出訴訟的機會。

8. 本庭認為上訴人根本提不出一點可爭議的上訴理由。本庭詳細參閱所有上訴文件後也看不出上訴人憑甚麼理由申訴張法官的判決不妥善。

9. 本庭要指出有關本上訴的傳票,緣於上訴人向答辯人提出的訴訟。該訴訟已於本年1月10日,在原訟法庭任懿君法官的判決中全部被撤銷。除非上訴人能就任懿官法官的判決上訴得直,否則她對答辯人的訴訟已告終結。因此上訴人對該訴訟的有關非正審判決的上訴,即使得直,也沒有任何實際的效果。對於已被撤銷的訴訟亦無幫助。上訴人的不斷無理訴訟纏繞,除增加法律費用外,對任何人都沒有益處。

10. 本庭認為本上訴是完全無理據的,現駁回上訴。答辯人應得本上訴的訴訟費。

 

 

(梁紹中)(王見秋)
上訴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 : 由盧漢星先生代表

答辯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委託許偉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