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526-CH-2001-04-25
陳維真 訴 林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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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V000010/2001
FAMV No. 10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民事雜項案件案二零零一年第十宗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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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維真 | |
| 對 | ||
| 答辯人 | 林社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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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委員會: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 |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
聆訊日期: 2001年4月25日
宣判日期: 20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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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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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宣讀裁決:
1. 申請人陳女士為太古城一個住宅單位的租客。她根據租約搬入單位幾個月後,業主以陳女士欠租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陳女士的答辯理由是業主破壞租約,未能於簽租約起七日之內交樓,並同意賠償及扣租,而她已繳交租金的餘額。經過審訊後,土地審裁處的法官認為業主的証供較為可信,於是頒下收樓令。陳女士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駁回。
2. 陳女士在書面與口頭陳詞中指出業主是說謊和破壞租約,法庭應該接納她的証供並拒絕接受業主的証供。這些陳詞都是有關事實上的爭議,土地審裁處及上訴法庭經過詳細的分析,在事實上已作出裁決。本庭亦詳細考慮過陳女士的書面與口頭陳詞,終審法院,除非有特別理由,很少在事實上作出與土地審裁處和上訴法庭不同的裁決。而土地審裁處及上訴法庭的法官已經列舉詳細的理由,解釋為何接納業主的証供而不接納陳女士的証供。
3. 本庭認為陳女士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的規定,所以駁回申請。
| (李國能) | (包致金) | (陳兆愷) |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
申請人:陳維真,親自應訊
答辯人:林社權,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