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 14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148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4 年第 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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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4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4 年第 340 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4 年第 1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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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陳尊 | |
| 與 | |
| 第一答辯人 | 九廣鐵路公司 | |
| 第二答辯人 | 地政總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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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
| 聆訊日期: | 2005年 4 月 20 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 4 月 26 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申請人的上訴
1. 申請人於2004年5月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2004年第57 號案件要求法庭批予許可,讓他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漁農署署長’)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同年5月14日拒絕批予許可。
2. 申請人於2004年9月27日在原訟法庭提出的另一宗案件(即憲法及行政訴訟2004年第110號)要求法庭批予許可,讓他就九廣鐵路公司及地政總署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朱法官在2004年10月26日聆聽有關申請,並於同年11月12日拒絕該申請。
3. 現申請人就該兩件案件的判決提出上訴,他要求法庭批予許可,讓他進行司法覆核申請。
案情
4. 申請人是一名農夫,他在新界元朗八鄉的土地上種植朱頂蘭花。他稱政府因要興建西北鐵路,所以徵用他種植朱頂蘭花的土地,使他蒙受到損失。政府曾向申請人提出特惠津貼賠償。該特惠津貼額是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農署’)制定的,並於1998年9月1日獲批准落實採用。由於西北鐵路徵地第一期工程是在1998年10月16日刊憲,故此政府向申請人提供的特惠津貼是根據1998年9月1日的賠償機制而作出的。
5. 申請人不同意該賠償機制。他曾多次向漁農署提出質詢,並透過立法會秘書處及立法會議員向漁農署、地政總署及九廣鐵路公司就該津貼率的計算機制提出質詢。
6. 其後,申請人聯同另一名受到徵地影響的人士,鄧先生在土地審裁處提出兩項申請,他們向運輸司提出就徵地政府需付的賠償額申請。 根據朱法官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4年第110號案件作出的判決,有關的申請就是LDMR 36/2000案件及LDMR 38/2000案件。雙方就前者已經在庭外達成和解;後者則在土地審裁處經聆訊後作出了賠償額的裁決。申請人和鄧先生其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該上訴於2004年4月6日被上訴法庭駁回(CACV 81/2003)。申請人現正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朱法官的判決
7. 朱法官就憲法及行政訴訟2004年第110號案件作出書面判決,當中包括以下三項的判決理由:
第一, 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補償計算機制是在1998年開始實施,距今已超過六年之久。申請人未能就他逾期提出申請作出合理的解釋。另外,申請人在延遲了這麼長的日子之後才提出覆核的申請會對良好的行政運行造成損害。
第二, 申請人是可以在憲法及行政訴訟2004年第57號案件同時提出針對九廣鐵路公司及地政總署的司法覆核申請。由於兩件案件所針對的事項都是關於特惠津貼率的決定,故此申請人是就同一事件提出了重複的申請及不正當地使用司法程序。
第三,根據有關法例,因政府徵用土地而受到影響的人士可獲得特惠津貼賠償或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8(1) 及 (2) 條規定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索賠償。朱法官認為申請人就賠償額一事並非無其他司法程序可循,以致必須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來尋求濟助,故此申請人是錯用有關的程序。
8. 朱法官基於上述三個理由拒絕批予許可。
特惠津貼額的計算方法
9. 其實,根據申請人在本案提出的理據,他真正針對的裁決是特惠津貼額的計算方法。他稱他曾經在大嶼山東涌兩幅農地上種植朱頂蘭,該土地後來被政府徵用。根據當時政府制定的特惠津貼計算方法,津貼額是根據土地上種植的每株植物數目來計算,但政府在徵用八鄉的土地時卻是根據土地的面積來計算津貼額。他指雖然他位於八鄉的土地是在1998年10月才被刊憲徵用,但九廣鐵路公司在刊憲前兩個月已經點算農民在土地上所種植的植物,故此政府必須以當時沿用的特惠津貼機制來賠償給受影響的農民,而非根據1998年9月的新機制作出賠償。
政府的立場
10. 根據本案的文件(見:1999年1月7日立法會秘書給申請人的信件),政府的確是在徵用東涌土地時以土地上種植的每株植物數目來計算賠償。該信件說:
「地政總署署長解釋,經此東涌個案後,漁農處處長檢討了計算朱頂蘭特惠津貼的方法,由按株數計算改為按面積計算,即每平方呎約補償5.00元。同時,確實的補償率,須待漁農處處長作出安排,在現場進行青苗盤點評估後,始能決定。」
11. 另外,立法會秘書處於1999年5月27日給申請人的信件指出:
「處長(即漁農處處長)表示,由於興建西北鐵路所涉及的收地範圍龐大及時間緊迫,故地政總署、九廣鐵路西鐵部及漁農處為青苗點算工作制定了工作程序。有關的工作程序是先由九廣鐵路西鐵部派出職員為農友記錄受影響農地上的作物,繼而再由該處青苗評估員根據紀錄作實地評估,以便加快工作進展。據該處了解,西鐵是在1998年8月中開始預先為農友記錄作物,而該處則是在1998年9月5日開始為青苗評估。然而,處長解釋,點算及評估日期並不重要,因為根據政府現時政策,所發放的作物特惠津貼是以政府徵地刊登憲報當日的有效特惠津貼率為準,而西鐵徵地第一期工程的刊憲日期是1998年10月16日。 處長重申,該處在1997年首次發現有大田種植朱頂蘭後,便立即展開工作,為朱頂蘭釐定以面積為單位的特惠津貼率。由於收集資料及數據需時,並需經過一定的工作程序審批,所以建議的特惠津貼率於1998年9月1日才被核准使用。」
12. 另外,漁農署署長於1999年8月11日的信件指出:
朱頂蘭在本港市場需求狹窄,向以盆栽觀賞花卉為市場,因此本地所見的都只是以小規模方式分散栽種於花圃上,所以其特惠津貼率自制定以來都只以植物為津貼率單位。在一九九七年的特惠津貼率是每叢甲級朱頂蘭355元。有關的津貼率是基於過往田間及市場所見的大花頭觀賞盆栽價格計算所得。其後本處在一次評估時遇上有耕種者在大田大量種植朱頂蘭,故立即展開全面的資料收集及市場調查,以便制定以面積為單位的津貼率。本處園藝組農業專家根據其專業知識配合其他專家的文獻及田間收集的資料認為朱頂蘭的最佳種植密度是每斗地2400叢(即9600頭)。該調查亦發現農友所種植的都是廉價的細花頭朱頂蘭,其市值遠低於當時的特惠津貼率。故此,漁農處在九八年把朱頂蘭的津貼率修訂為每叢甲級朱頂蘭15元,同時亦制每斗地甲級朱頂蘭的津貼率為36,000 元(即15元 X 2400)。上述兩種特惠津貼率都是根據現行機制配合市場調查所得數據計算出來。有關的津貼率已經充分反映農友所種朱頂蘭的市值。」
判決
13. 雖然申請人多次指漁農署提供的報告是‘與事實不相符’及‘偽造’的報告,本庭認為有關的報告並沒有任何不妥之處以致必須就特惠津貼的計算機制進行司法覆核。漁農署所採用的新計算機制並不存在非理性的不合理決定。申請人引述立法會議員與政府當局在1999年7月12日就投訴九廣鐵路公司及漁農署未有向青苗種植者作出合理賠償一事的會議紀要。本庭認為漁農署官員在該會議上所表達的意見並沒有抵觸該署一向的立場。本庭同意朱法官拒絕批予許可的決定。故此本庭駁回上訴及不對訟費作出任何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