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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張曉平 訴 香港入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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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CAL82/2004張曉平 訴 香港入境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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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7-CH-2005-05-19

張曉平 訴 香港入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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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0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0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4年第82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張曉平
對
被告人香港入境處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5年5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5月19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原告人於2005年3月3日提出動議申請許可,針對本庭於2005年3月2日所作出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命令。

2.原告人申請司法覆核的基礎是他符合終審法院在吳小彤及其他人士訴入境事務處處長 [2002] 5 HKCFAR 122判決中提及的3項條件的其中一項,但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在2004年7月28日的拒絕批予許可理由書已清楚地指出原告人不符合任何一條條件。

3.這點,本庭在2005年3月2日的判決書已作肯定。

4.原告人交來的文件及向本庭的口頭陳詞並不能指出以上的判定有任何不妥。所以本庭不許可原告人針對本庭於2005年3月2日在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07號所作出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鄧國楨)(任懿君)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44527-CH-2005-03-02

張曉平 訴 香港入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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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0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0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4年第82號)

---------------------

原告人張曉平
對
被告人香港入境處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聆訊日期:2005年2月23日

判決書日期:2005年3月2日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原告人以申請司法覆核的通知書(申請通知書)所作之申請為朱芬齡法官拒絕。

2. 原告人上訴至本庭。

3. 在朱法官的拒絕批予許可理由書的理由,朱法官說:

「13. 申請人的申請沒有潛在的可供爭辯之處(potential arguability),因而不符合批予許可的標準:Ho Ming Sai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1994] HKLR 21。」

4. 本庭完全同意朱法官判決的理由,所以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鄧國楨)(任懿君)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