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淵鐸 訴 梅自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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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296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4年第2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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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黃淵鐸 | |
| 及 | ||
| 被告人 | 梅自強 | |
| 聖保祿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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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5年6月17日
判決日期:2005年6月17日
判 案 書
1. 第二點名被告人聖保祿醫院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訴訟
2. 原告人於1974年到第二點名被告人,醫院被第一點名被告人應診。原告人聲稱第一點名被告人醫療疏忽。原告人針對第二點名被告人之訴因為:「梅自強是聖保祿醫院的醫生,當然聖保祿醫院是僱主,僱員有錯,僱主要承擔」,即原告人指稱第二點名被告人之責任為僱主或主理人之轉承責任。
3. 查之前於2005年6月6日,本席剔除原告人針對第一點名被告人之申索陳索書及撤銷其訴訟,詳情見當日之判案書。
4. 原告人現重複陳詞,並指稱第一點名被告人故意慢性謀殺。本席查詢原告人既稱謀殺,屍首何在?他於無任何屍首下,仍堅持謀殺一說。
5. 本席認為本案除(一),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素;(二),屬惡意中傷、所說無聊或無理纏擾;及/或(三),濫用法律程序外,別無他論。因此,本席剔除針對第二點名被告人之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訴訟。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 本席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二點名被告人就本聆訊的訟費,總額評定為3,000元,即時支付。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原告人:親自出庭
第二點名被告人:由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延聘許偉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