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淵鐸 訴 聖保祿醫院
HTML content
CACV 30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301號
(原高院傷亡訴訟 2005年第728號)
| 原告人 | 黃淵鐸 | |
| 對 | ||
| 被告人 | 聖保祿醫院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1月12日
判決書 日期: 2007年1月12日
判決書
1. 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2006年8月14日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該判案書有兩項裁決:(一)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該訴訟;(二)針對原告人頒下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2. 被告人於2006年11月15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原告人繳存法庭港幣74,083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3. 假如本席要原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他是否有能力支付呢?當本席問及原告人這問題,原告人認為不合理和不應由他支付,所以也不會支付。
4. 本席認為假如原告人上訴失敗,他能支付上訴訟費的機會很微,因為根據法庭所有資料,原告人未必有能力繳交。為公平起見,本席假設他沒有能力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當本席決定應否行使酌情權而作出命令,原告人是否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是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因為如果原告人沒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這宗上訴則不能進行。話雖如此,法庭仍有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這命令。
5. 此外,另一重要考慮因素是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根據所有資料,原告人幾乎毫無上訴成功的機會。
6.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命令原告人須在14天內向法庭繳交港幣74,000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如原告人未能在期限內繳付上述訟費保證金,其上訴會自動撤銷,而原告人亦要支付上訴訟費,訟費金額由聆案官評定。至於今日申請的費用,則歸於上訴案中。
| (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轉聘許偉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