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20-CH-2006-03-31
許慧軒 訴 林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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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1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6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18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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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許慧軒 | |
| 及 | ||
| 答辯人 | 林婉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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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3月31日
判決日期:2006年3月31日
判 案 書
1. 許女士申請上訴許可,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
2. 本席詳閱本案文件,包括審裁處的判決書,均不發現審裁處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3. 根據法例,(其實在表格 9的標題亦有清楚列明,)只容許基於法律論點出錯的地方,才可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單憑事實判決上的爭議,是不可以提出上訴的。
4. 故此,本席不許可上訴人的申請。至於訟費方面,因上訴人的申請只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任何的訟費命令。
|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