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2007

福廣證劵有限公司唯一分擔人及債權人易明結 訴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 艾格雷先生及勞建青先生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HCCW256/1999福廣證劵有限公司唯一分擔人及易明結 訴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艾格雷先生及勞建青先生

Files (2)

62478-CH-2008-09-02

福廣證劵有限公司唯一分擔人及債權人易明結 訴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 艾格雷先生及勞建青先生

HTML content

CACV 36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6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9年第256號)

---------------------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219條的事宜
 及
 有關福廣證劵有限公司的事宜

----------------------

申請人(上訴人)福廣證劵有限公司唯一分擔人
及債權人易明結
 
 與 
清盤人(答辯人)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
艾格雷先生及勞建青先生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s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8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9月2日

 

----------------------

判案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於2008年5月20日頒下命令,駁回了在HCCW 256/1999一案中易先生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007年10月15日的判決的上訴。其後,易先生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該申請安排於今日(2008年9月2日)聆訊。

2.  但是於2008年8月29日,高等法院頒下了命令判易先生破產(破產管理署為其委託人)。

3.  在Chung Kau&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 Others [2004] 2 HKLRD 650一案中,本庭(由首席法官馬道立與上訴庭法官楊振權組成)已裁定一名破產人士一經被判破產後,除非就他「本身」(“personal”)的訴訟因由以外,他的所有訴訟因由則歸於破產管理署,因此,除非破產管理署參與之外,破產人士並無法律權利繼續進行法律程序。至於甚麼為之他「本身」的訴訟因由,在Chung Kau 一案中,本庭採立了英國多項案例,裁定其意思是就破產人士因本身的身體或人格受損的訴訟因由,例如傷亡案及誹謗案。

4.  在本案中,易先生擬上訴的申請是要求查閱清盤人有關公司一名前僱員欠薪一事的文件,明顯不屬以上「本身」訴訟因由的範圍。而破產管理署已書面表示不會參與本程序,亦不給予易先生許可參與本程序。因此本庭並不能在破產管理署不參與本程序的情況下聆訊本申請。本庭駁回申請。

5.  無論如何,基於以下理由,本庭亦不會批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易先生針對清盤人的各項法律程序,已於杜法官於2007年10月15日的判決書中有詳細交待,本庭不重複。易先生要求查閱清盤人有關公司前僱員欠薪一事的文件的申請,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所列出的批准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條件。本上訴沒有涉及任何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的財產的問題或民事權利。因此第22(1)(a)條並不適用。另外,本庭看不到任何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所以第22(1)(b) 條亦不適用。本庭亦看不到任何其他理由促使本庭應給予上訴許可。所以無論如何,易先生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本庭是會駁回的。

6.  至於清盤人要求法庭頒發限制提出申請令(RAO)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RPO),這申請隨著易先生的破產與及破產管理署的介入而變成不需要及不適合的申請,本庭不作任何命令。

7. 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袁家寧)(馮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清盤人(答辯人):由普衡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楊明鳳代表

破產管理署:不出席

61709-CH-2008-07-16

福廣證劵有限公司唯一分擔人及債權人易明結 訴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艾格雷先生及勞建青先生

HTML content

CACV 36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6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公司清盤案件1999年第256號)

---------------------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219條的事宜
 及
 有關福廣證劵有限公司的事宜

---------------------

申請人(上訴人)福廣證劵有限公司唯一分擔人
及債權人易明結
 
 與 
清盤人(答辯人)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
艾格雷先生及勞建青先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08年5月20日

判案理由書: 2008年7月16日

 

---------------------

判案理由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2008年5月20日本庭聆訊後駁回易明結的上訴與及頒令易先生須支付訟費予福廣證劵有限公司清盤人。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2.  易先生是就他2007年8月10日的申請,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於2007年10月15日的判決,提出上訴。

3.  易先生2007年8月10日的申請是要求查閱清盤人有關公司前僱員李毅彥先生欠薪一事的文件。

4.  就該議題的背景,與及易先生與清盤人之間有關李先生欠薪的多項訴訟,杜法官在其判決書已有詳細交待,在此本庭不重複。

5.  本庭已考慮了易先生與清盤人之間多項有關這議題及其附屬議題的判決書,即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2005年4月19日的判案書,本庭(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及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組成)2006年7月7日在CACV 185/2005的判案書,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2006年8月11日的判案書,本庭(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及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組成)在CACV 318/2006日期分別為2007年5月3日及2007年7月24日的兩份判案書,與及終審法院2007年9月17日在FAMV 51/2007的裁決書。

6.  本庭認為易先生2007年8月10日傳票申請的基本議題,即公司與李先生的債項,已由本庭在CACV 185/2005 日期為2006年7月7日的判案所裁斷。2006年10月27日,易先生就該判案的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因此該議題已有最終判決。易先生要求查閱文件以推翻該裁斷不但無意思,更是舊事重提,而並非為公司清盤的目的。

7.  因此,本庭認同杜法官2007年10月15日的判決。杜法官以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是法官行使酌情權作出的命令,本庭不 應干預。

8.  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了易先生的上訴。

9.  本庭亦提醒易先生,根據《高等法院實務指示》11.3,法庭是有權頒下“限制提出申請令和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如果易先生執意繼續提出同一議題及其附屬議題的申請或法律程序,他很有機會令法庭考慮向他作出該些“限制提出申請令或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清盤人(答辯人):由普衡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楊明鳳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