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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Action2007

周彥伊 訴 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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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8-CH-2007-08-02

周彥伊 訴 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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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52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5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周彥伊 
 對 
被告人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 2007年7月27日

判決書日期 : 2007年8月2日

 

判決書

 

1.  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07年7月10日頒布的判決,在2007 年7月16日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

2.  上述命令,剔除了本訴訟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了本訴訟。

3.  原告人在2007年3月14日展開本訴訟。她存檔的“申索陳述書”指:

(a)被告人偽造文件;
(b)被告人串通原告人的前業主,詐騙了原告人5個月的租金;
(c)被告人濫用法律程序,騙取法庭命令,藉以取去原告人的中醫診所的管有權,及將她的財產變賣;
(d)被告人未經審訊,取得法庭押記令。

原告人亦指,被告人的上述作為,導致她受到損害。

4.  原告人在本上訴聆訊時澄清,前第3(a) 段所指的偽造文件, 是指被告人偽造了她欠繳前業主的租金的證據,以及利用偽造文件,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2256號(“DCCJ 2256/2003”),取得押記令。

5.  根據區域法院法官在2004年11月3日宣布的判案書,該訴訟其實在2004年11月1日至11月3日曾進行正審審訊。原告人在該訴訟的身份亦為原告人,而該訴訟的被告人則是她的前業主。

6.  該判案書述明:

(1)原告人在該訴訟申索,因前業主追討她所謂欠租而引致的損害賠償;
(2)前業主則在該訴訟中反指,原告人應清付欠租及交回物業的管有權;
(3)原告人聲稱,她並沒有欠繳租金,被告人向法庭申請封租,並無理據,亦因此導致她蒙受損失。

7.  區域法院在DCCJ 2256/2003一案中,不單在審訊後撤銷了原告人的申索,更判定:

(a)小額錢債審裁處早前已完全處理原告人與其前業主間在2001 年5月31日前的租務糾紛(判案書第17段);
(b)她的前業主早前是經合法的法律程序成功取得封租令(判案書第19段);
(c)原告人事實上曾拖欠租金(判案書第20段);
(d)因原告人違反租約,未支付租金,她須支付至2004年1月31日止的欠租(判案書第21段)。

原告人先後向區域法院及上訴法庭要求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的申請,亦經已被拒絕。

8.  從上述各段可見,原告人在本訴訟所聲稱的非法行為,其實已在(或應已在)DCCJ 2256/2003中,向該訴訟的被告人提出。

9.  原告人在本上訴聆訊時聲稱,被告人存檔的誓章所附的區域法院判案書副本是偽造的。她亦聲稱,她曾向區域法院要求判案書正本,但遭區域法院拒絕提供,區域法院並表示她可向被告人索取副本。

10.  就原告人以上性質嚴重的指稱,本席在原告人知情及同意下,指示本席的書記,向區域法院查詢,該等指稱是否屬實。區域法院證實,判案書已在2004年11月22日以郵寄方式,送達原告人。

11.  本席比對過區域法院的判案書及被告人誓章提供的副本的內容,並未發現差異之處。

12.  原告人在本訴訟的狀書及誓章中,對被告人亦提出類同的嚴重指控。

13.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判定,原告人在其誓章中所作的各項指控,不應被信納。

14.  基於上述的整體情況,本席完全同意聆案官的判決,故駁回本上訴。

15.  在聽取過與訟雙方就訟費所作的陳詞,及審閱過被告人提供的“建議訟費陳述書”(經修訂聆訊時間一項),本席決定依《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第9(4)(b)條規則,指明本上訴的訟費2,380元,應由原告人付予被告人。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 自行應訊

被告人 : 由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指派許懿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