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46-CH-2008-04-21
經緯園藝有限公司 訴 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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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8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416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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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 | 經緯園藝有限公司 | |
| 及 | ||
| 被告人 | 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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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1日
宣判日期:2008年4月21日
判 案 書
1. 劉森仁先生今天代表申索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根據法例,這項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這一點在劉先生所填寫的表格 9的標題中已清楚表明。
2. 於 原審時,訴訟雙方均傳召證人作供以支持己方理據。申索人指出有紀錄證明工程未竣工及沒有完工紙,但被告人則聲稱那些紀錄已遺失。關於這一點,鍾暫委審裁官已作出適當考慮,並在其判決書中詳細交代。他最終接納被告人的供詞而不接納申索人的供詞,這是他根據案件事實所作出的裁定。
3. 根據法例,申索人不能基於事實的裁斷提出上訴,因此,本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由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擬作出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
| (任懿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由劉森仁先生代表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