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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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720 / 2010
[2018] HKFC 20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0 年第 12720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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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 呈請人 | |
及 | ||
| 梁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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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處理 |
| 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 | 2018年11月12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 2018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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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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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於16/7/2018,本席頒令撤銷呈請人發出的判決傳票,原因是法庭接獲一名梁xx女士的13/2/2018信件通知家事法庭,本案答辯人已於10/2/2018死亡,信件中同時附上一份死亡證,當中可見答辯人在香港北區醫院身故,享年82歲。事實上,早於13/4/2018的一次聆訊,當天是處理呈請人的另一項申請,要求更改贍養費的傳票,本席經已向呈請人出示該信件及死亡證,並得到呈請人同意信件中的梁xx女士是答辯人的姪女,死亡證上的人士是答辯人,當天本席撤銷呈請人的更改贍養費傳票,不作訟費命令。
2. 本席在16/7/2018的判決傳票聆訊,在頒發撤銷命令前,再一次向呈請人重提答辯人已身故的事實,呈請人亦清楚明白。
3. 針對本席16/7/2018的撤銷判決傳票命令,呈請人於23/7/2018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並獲得安排在22/8/2018進行聆訊。這份傳票的內容如下 :
“就2018年7月16日的法庭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4. 呈請人於1/8/2018申請法律援助,按照《法援援助條例》第91章的規例,案件擱置42天,因此原定的 22/8/2018聆訊取消並重新安排至 2/11/2018處理。
5. 於18/10/2018,呈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
6. 於2/11/2018的聆訊,呈請人自行出席處理她的23/7/2018傳票,本席押後判決。
7. 於5/11/2018,本席撤銷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頒下書面判決理由。
8. 於12/11/2018,呈請人發出傳票,內容覆述如下 :
“申請就是呈請人的2018年7月23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9. 很明顯呈請人是不接納本席撤銷她的 23/7/2018傳票申請上訴許可,縱使得到本席的 5/11/2018書面判決及理由,現在再一次重覆向本席提出申請。因此,本席必須撤銷這次的 12/11/2018傳票。原因是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 章第58 (2) (4A) 命令,倘若她不接受上訴許可被原審法院拒絕,她應該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10. 《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 (2) (4A) 命令如下 :
“(4A) 如法官或聆案官(視屬何情況而定) 拒絕根據第(4) 款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在該項拒絕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頒令如下:
(1)撤銷呈請人的2018年11月12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2)無訟費命令。
| (翁喬奇) | |
| 區域法院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已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