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苑雯 對 文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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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16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14年第1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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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TO YUEN MAN(杜苑雯) | |
| 對 | ||
| 被告人 | MAN YUEN SING(文彥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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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冠雄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2016年3月4日 |
| 判決書日期: 2016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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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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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文先生不服本席於2016年1月7日就著本案損害賠償的評定,現申請上訴許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
2.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本席信納文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3. 文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分別為:-
(1) 因為他沒有收到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等文件,原告人於是獲得於2014年11月25日登錄的經修訂的非正審判決。但由於自己英文水平低,不明白「Interlocutory Judgment」的意思,所以在之前要求推翻有關上述非正審判決的聆訊時用錯了理由。而當時的法官亦沒有充份了解他的理據,就判他敗訴。本案的責任問題因此是未經審判便下決定,有欠公平,所以文先生要求發回重新審判。
(2) 這類的車輛碰撞經常發生,文先生自己作為受害者被撞時,最多只會收到港幣500元賠償。而此案的賠償卻遠超此數,再加上訟費,將是「保險界的大災難」,因此本案對公眾有重大影響。文先生在口頭陳詞中亦重覆了他在賠償評定聆訊時的論據,即當時碰撞輕微,原告人報稱的損失有誇大之嫌。
4. 就著第(1)點上訴理由,如上所述,文先生已於較早前嘗試推翻本案的非正審判決,但被判敗訴,而文先生並未有再就有關的裁決進行上訴。因此,本席在2015年11月18日聆訊時要處理的並不包括責任問題,而只是有關賠償額評定的問題。至於本席今天要考慮的,則是文先生就著有關的賠償評定的上訴理由。所以,文先生現在要求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的要求,是沒有法律基礎的。
5. 就著第(2)點上訴理由,本席在評定有關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是考慮了本案的各項案情及證據,包括有關的醫學報告、單據及庭上證人的證供等,從而計算出原告人應得的賠償總額。本席已在賠償評定判案書中解釋有關的判案理由,而上訴人未能就有關的賠償評定提出充份上訴理據。另一方面,在此類人身傷亡賠償的案件,每件案的結果都會取決於案件本身獨自的案情。本案並沒有確立任何普遍適用的法理或原則,因此並不會對公眾構成任何重大的影響。
6. 總括來說,文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本席撤銷文先生的申請。
7. 按一貫訴訟常規,訟費的安排隨訴訟結果而定。本席命令文先生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2,000元。
| ( 李冠雄 )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由陳浩基律師行陳浩基律師,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