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蕾宇 對 何志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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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2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12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32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請人 | 陳蕾宇 | |
| 及 | ||
| 答辯人 | 何志蘭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 聆訊日期: | 2017年2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2月21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今次的聆訊是因為申請人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申請就上訴排期聆訊, 所以法庭須考慮是否以申請人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撤銷這自2015年展開卻至今仍未解決的上訴。
2. 本上訴簡單的事件時序如下:
一、 2015年4月24日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令擱置強制執行由廣州仲裁委員會2013年8月6日的仲裁裁決。
二、 2015年5月19日申請人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三、 申請人按指示製備上訴文件冊的索引,在修訂後該索引在2016年5月5日獲上訴司法常務官批准。
四、 同日,即2016年5月5日司法常務官指示申請人須於14天內存檔《申請擇定上訴聆訊的日期》之表格。申請人沒有理會。
五、 司法常務官在2016年10月25日再次提醒申請人他未按指示存檔《申請擇定上訴聆訊的日期》之表格,敦促他在2016年11月9日或之前執行。申請人又沒有理會。
六、 司法常務官在2016年11月14日再次延展申請人提交《申請擇定上訴聆訊的日期》之表格14天,並且提醒申請人若他再不存檔該表格,法庭可能會以申請人沒有意願繼續進行上訴為理由撤銷他的上訴。申請人亦沒有按該指示辦事。
3. 直至如今,申請人仍沒有向法庭提交《申請擇定上訴聆訊的日期》,也沒有解釋為何他不按法庭指示辦事。若他有誠意繼續進行上訴,本庭不明白為何他會對法庭多番的指示置若罔聞,又長期不跟進上訴的進度。
4. 法庭因此於2017年1月11日發出通知,安排聆訊以考慮是否因他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而撤銷上訴或發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的命令。
5. 申請人沒有出席2017年2月21日的聆訊,也沒有就他多番不按法庭指示辦事作任何書面解釋。
6. 申請人經已嚴重耽誤本上訴的進行,再次拖延案件的處理會對答辯人構成不公,本庭不能容許這情況繼續。
7. 所以本庭頒令如下:申請人須在2017年3月7日或之前存檔《申請擇定上訴聆訊的日期》之表格。若申請人不按上述指令行事,他的上訴將因他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而被自動撤銷,屆時他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該訟費由聆案官釐定。
| (林文瀚)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 (關淑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