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秀琼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審裁小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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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5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5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5年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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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黎秀琼 | |
| (上訴人) | ||
及 | ||
| 建議答辯人 | 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審裁小組(房屋) | |
及 | ||
| 建議有利害關係 | 香港房屋委員會 | |
| 的一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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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
| 判案書日期: | 2017年8月16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7年6月23日,上訴法庭作出除非命令:
「 除非上訴人在2017年6月27日下午四時之前將上訴文件冊、陳詞大綱、法律典據和案例清單送交法庭(交送法庭的相關文件,除上訴文件冊兩份外,其餘的都需要三份)及送達予答辯人,否則上訴法庭將以上訴人沒有意願繼續進行上訴為理由,立即撤銷其上訴,2017年7月4日的聆訊亦會自行取消。」
2. 因為上訴人沒有依除非命令行事,上訴法庭於2017年6月28日撤銷其上訴。
3. 2017年7月6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命令上訴人須支付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的訟費。
4. 2017年7月11日,上訴人存檔傳票,要求「寬免」除非命令及訟費命令並押後「聆訊直至完成人身傷害案雙方交換證據之後」。
5. 上訴人的上訴已被撤銷,除非命令已完成其作用,故不存在所謂「寬免」的可能。而亦因為上訴已撤銷,整件案件已了結,所以上訴人申請押後聆訊亦無任何基礎。
6. 訟費命令既已頒下,並不存在「寬免」的可能。無論如何,上訴人未能提供理據說服法庭訟費命令為何不應執行。
7.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撤銷上訴人2017年7月11日存檔的傳票,並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
8. 2017年8月11日,上訴人存檔傳票,內容和2017年7月11日的傳票一樣,但是她又在同日存檔的誓章說,2017年8月11日的傳票也包含上訴法庭單一法官作出的訟費命令之意。即使本庭接納這傳票為上訴之用,本庭認為其上訴是毫無根據,因此必須駁回。本庭命令撤銷2017年8月11日的傳票。
| (朱芬齡) | (潘兆初)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由李郭羅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