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對 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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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4383/2017
[2019]HKFC4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438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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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 | 呈請人 | |
及 | ||
| 姚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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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19年2月1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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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中期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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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在本判案書內,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為“男方”。
2. 男方現年36歲,現在是的士司機。女方現年33歲,家庭主婦。在2015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16年2月,他們誕下一名兒子(“兒子”)。在2016年4月,訴訟雙方分居。分居後,兒子與女方在女方名下位於東莞一個住宅單位居住。男方在深圳租地方住。在2017年4月7日,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7年5月9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本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每月$7,410元作為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及每月$7,510元作為兒子的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4月27日,法庭頒佈暫准離婚令。在2018年9月7日,本席頒令,自2018年9月8日起男方須每月支付¥1,800元(“已頒令臨時中期贍養費”)給女方作為臨時中期贍養費。
女方的公開建議
3. 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1) 男方每月支付女方港幣$1,000元作為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2) 男方每月支付女方$6,000元作為兒子的中期贍養費。
男方的公開建議
4. 男方並沒有提交公開建議,但準時付已頒令臨時中期贍養費。
女方的案情
5. 女方說,在婚姻期間男方平均每月支付給女方¥8,000元作為女方和兒子之生活,所以法庭可以此來衡量女方在婚姻期間之生活水平;再加上男方沒有提交反對誓章,法庭應接受女方在表格E填報之各項開支。
6. 按女方2018年2月22日之表格E,其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租金 按揭供款 985公共設施雜費 350管理費 150食物開支 2,800雜項家用開支 500汽車開支 1,800保險費(汽車) 200 6,785
個人開支
項目 ¥外出膳食費用 800交通費 500服裝/鞋費 500個人儀容 800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保險費 800社保 550 4,250
子女
項目 ¥醫療/牙齒護理費 400娛樂費/禮物 200服裝費/鞋費 400其他(請述明) 奶粉 1,200紙尿片 800奶瓶 200玩具/早教啟蒙教材 500營養補充品 200水果/茶點 400個人護理品 150 4450
每月開支總額 ¥15,485
男方的案情
7. 男方說,他現為的士司機,月入為$12,000元,每月入不敷支,並無能力付贍養費給女方和兒子。按男方2018年8月15日的表格E,男方的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租金 5,000公共設施雜費 1,711雜項家用開支 500 7,211
個人開支
項目 $外出膳食費用 3,000交通費 3,000服裝/鞋費 500個人儀容 100娛樂費/禮物 500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保險費 1,294.20供養父母 5,000 12,994
每月開支總額 20,208.20
適用法律原則
8. 女方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作出的,該條文規定如下︰-
「3. 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9. 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並不算複雜︰可參考C v F [2006] 1 HKFLR 41。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合理經濟需要,以及被申請者的支付能力。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當然若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
10. 在審訊未開始前,女方代表律師要求將一些政府統計的士司機平均收入的數據呈堂。對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首先,女方並沒有在其誓章或其他已存檔的證據提交這些數據,若容許女方即時將這些數據呈堂,男方將沒有適當的時間去消化或提證去回應;第二,按2018年9月7日的命令,除了該命令的規定之外,除非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新證據送交存檔。按以上的考慮,本席不批准女方將這些統計數據呈堂。
11. 接着,女方代表律師又作口頭的申請,要求就本申請對男方作出盤問,理由是女方認為男方當的士司機的收入,應不只每月$12,000元。中期贍養費申請屬中段申請,在處理這類申請時,就訴訟雙方的爭議,法庭會持取一個概括性的考慮,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一般來說,在同類申請的聆訊中,不會容許一方對證人作出盤問的做法。又在這類的申請,一方質疑另一方的收入,是常有的事。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批准女方以上申請。
本席的看法
女方的經濟能力
12. 對於女方並無收入的說法,男方並無爭議。就本申請而言,經考慮到兒子年幼後,本席接受女方為主婦、並無收入。
13. 在資產方面,女方名下持有東莞市一個住宅單位,女方說現值$340,000元,尚欠按揭$97,158元,淨值為$242,842元。就本申請而言,經考慮到女方與兒子現在這個單位居住後,本席接受這並非女方可動用之資產。
男方的經濟能力
14. 女方認為男方的收入不只每月$12,000元。女方又說,第一,男方報稱的支出遠比其收入為多;第二,男方並沒有提交過去年的稅單,又沒有提供其全年淨利潤或虧損詳情。所以,男方就其收入的說法並不可信。男方說,他前為網絡技術員,在2017年1月被遣散,當時連1月份薪金獲公司發放約10萬元,他用這筆款項來應付日常開支。其後,他失業。至2017年6月,改行為的士司機。因為月入只有$12,000元,入不敷支,須向朋友舉債應付,至今欠朋友共$30,000元。雖然女方對男方的收入有質疑,綜觀現有之證據,本席認為,並無證據顯示男方月入超過$12,000元。又表面看來,月入$12,000元,對一個只有幾個月經驗之的士司機來說,也並非不合理。就本申請而言,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月入$12,000元。
15. 在資產方面,男方與其母聯名持位於惠州十里銀灘一個單位。但男方說,在購入這個單位時,他分文都沒有付出,只是掛名替其母持有這個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也不會將這個單位視為男方可動用之資產。
訴訟雙方之合理開支
16. 女方說,婚姻期間男方付女方每月¥8,000元。然而,在婚姻期間,男方為網絡技術員,當時的收入比現在者為高。況且,現在不但男方收入減少,在訴訟雙方婚姻破裂後,各自須維持一頭家,各種開支都增加,在這樣的情況下,無可避免地,訴訟雙方的生活活水平須相應的下降。
17. 按女方填報其一般開支為每月¥6,785元、個人開支為每月¥4,250元、子女開支為每月¥4,450元,每月總開支達¥15,485元。按男方填報,他的一般開支為每月$7,211元,個人開支為每月$12,994元,每月總開支為$20,208.20元。以男方每月$12,000元之收入,根本不可能滿足訴訟雙方所稱的需要。本席認為,必須採取一個務實的態度。在女方的開支中,每月的按揭供款,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都是必需的開支,但其他的開支都有彈性。以上按揭供款、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共為每月¥1,485元(×1.16=港幣$1,722.6元)。在男方的開支中,其租金為必需開支,以上每月$5,000元。即訴訟雙方必需之開支為每月$6,722.6元。以男方月入$12,000元,餘下只有$5,277.4元可供分配用作訴訟雙方之其他需要。女方和兒子兩人,表面看來其需要會比男方者為大,況且,現兒子3歲,會有奶粉、紙尿片等額外開支。但男方出外工作,例如出外饍食等開支會遠比女方者為多。又他住深圳,須到香港工作,交通支出不少。作一概括性的衡量,本席打算將餘下之$5,277.8元其中$2,088元(÷1.16=¥1800)撥予女方和兒子,餘數則由男方使用。綜合來說,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每月¥3,285作為中期贍養費。鍳於男方的經濟狀況十分緊拙,本席不打算就中期贍養費的生效日期作出回溯的安排。
18. 本席在此不厭其詳的說明一下。顧名思義,候訊期間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在繼續的法律程序裡,訴訟雙方都將有機會就對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和就他們的經濟狀況再提交誓章、證人供詞和文件證據。在正式審訊時,也有在庭上作供和盤問對方的機會。在顧及所有這些新證據後,法庭才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若在作出裁決後,在公平的情況下,法庭也可以就候訊期間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
頒令
19. 本席頒令︰-
(1) 男方須付女方每月¥3,285元,作為女方之中期贍養費,首付款始於2019年3月8日,其後在繼後每月的第8日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上述款項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訟費
20. 在這階段,法庭只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因此,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的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 彭家光 )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呈請人:由馮元鉞律師行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