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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rimonial Causes2017

李 對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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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0] HKFC 232-CH-2020-11-06

李 對 吳

HTML content

FCMC 7232/2017

[2020] HKFC 2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7232宗

————————————————

 李呈請人

及

 吳答辯人

及

 張介入人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上訴日期:2020年9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20年11月6日

————————————————

判 決 書

(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

————————————————


1.  呈請人不服(“女方”)本席在2019年12月10日頒下的判決書,於2020年9月30日存檔了傳票及支持誓章,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逾期申請上訴

2.  由於女方的申請遠遠超過了上訴的期限,須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3.  女方解釋,逾期8個多月才提出上訴的原因是要照顧患有長期病患的父母,加上新冠疫情、尋求律師意見等等,都令她延遲了申請上訴許可。

4.  申請人2020年9月30日誓詞中,對於延遲作出以下辯解︰

「收到判決書後隨即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期間上訴申請期限延長要個多月,可是在法援署處理申請批核期間本港遇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家事法庭及法援署開放時間亦延期。因此法援上訴覆核過程同樣延長了處理,直至2020年5月29日才收到法援署信件安排於2020年7月30日進行法援上訴庭會面,由於聆訊期間法院未有收到法援署轉交的文件,法院再將聆訊押後,因經濟及身心壓力下本人於8月決定終止向法律援助處求助,而因當中有一些相關證物的正本要從法援處取回,於9月8日本人才被通知可從法援處拿回正本文件至9月中亦因本人的精神及痛症問題引起一些延遲。」

5.  在 彭 及 何[2020]HKCA 319一案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

11. 就法庭審理由請逾期上訴許可,本庭已於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 判案書中第九段闡述相關原則︰

「The legal principles regarding an application to extend time for an appeal are well established. In the exercise of its discretion, the court wi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the reasons for the delay, the chances of the appeal succeeding if an extension of time is granted, and the degree of prejudice to the other party of the application is granted. Where the delay is substantial and not wholly excusable, the applicant must show a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not merely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12. 換言之,法庭行酌情權決定批准逾期上訴與否時,當考慮︰

甲、延遲時間長短;

乙、延遲理由;

丙、倘批准延期,上訴成功機會;

丁、倘批准延期,對訴訟對方之損害程度。

13. 當延遲頗長而不能完全辯解,申請人必須顯示有真確勝訴機會。

討論

6.  本案中,女方逾期8個多月才提出申請,延誤實頗長。雖然本席認為女方解釋延遲的理由有可能發生,新冠疫情的確令香港很多事情也延誤了,但延遲申請上訴對答辯人(即男方)不公。最後,本席認為女方上訴得直的機會甚低,所以不予批准。

上訴許可

7.  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背景

8.  女方現年42歲,男方為44歲,介入人為男方的母親。

9.  男女方在2008年9月5日香港註冊結婚,在2014年8月開始分居,沒有家庭子女。

10.  本案唯一的爭議是雙方的附屬濟助。

11.  經過接近兩天的審訊後,本席裁定家庭財產只有帝庭居及華麗苑兩個物業,並接納忠誠測量有限公司的估值。帝庭居市值港幣534萬元,華麗苑市值港幣470萬元,合共港幣1,004萬元。

12.  審訊期間,雙方同意為了避免因轉名而引起的費用,包括律師費、釐印費等等,同意華麗苑繼續由女方持有,帝庭居則繼續由男方擁有。

家庭債務

13.  經過審訊後,本席裁定:-

(a) 女方在婚姻期間向姐姐借了港幣40萬元;而男方從來沒有清還女方姐姐,故本席認為男方需要支付女方姐姐港幣20萬元。

(b) 男方父母曾借款給男方購買兩個物業;本席接納男方父母確實就兩個單位給予金錢協助,但不相信款項是送贈的。

雖然本席接納男方父母曾提供協助,但他們只能呈上港幣37,000元的現金存款記錄,及提供29張存入男方戶口共港幣1,248,000元的現金存款記錄,所以本席只能夠接受父母借貸為港幣37,000元以及港幣1,248,000元。

本席亦接納男方曾在2012年9月29日倚賴父母的借貸,支付港幣273,184.69元以清還星展銀行當時仍欠的樓宇按揭餘款,帝庭居現時已沒有任何按揭。

(c) 至於華麗苑現時的按揭,根據女方向法庭提供的銀行紀錄,截至2019年10月份,欠款應該還有港幣133萬多元。

上訴理據

14.  女方共存檔近300頁的上訴理據及支持文件。本席認為女方的文件多與上訴理由無關,因此不會一一回應。

15.  部分上訴理據則與本席的判決理由無關,例如女方聲稱男方有外遇而背棄婚姻,不顧而去等等,本席在判決書裏並沒有考慮那些因素。

16.  女方的上訴理據主要針對本席計算家庭債項的數據,對家庭資產的裁決沒有太大質疑。

17.  女方在上訴理據中說男方欠女方姐姐的20萬元,應由男方親自交還給姐姐,而非在雙方互相欠款內扣除。

18.  由於女方的姐姐並不是與訟雙方,本席沒有權限可作出女方要求的命令。

19.  女方在上訴裡據中提出,本席計算家庭負債有誤。

A. 父母借給男方的1,558,184.69元

20.  女方在上訴理據裏多次指當時兩夫婦的收入,足以為兩個單位供款而無需向男方父母借錢,但女方在庭上承認婚姻期間,她從來沒有幫忙供樓。本席認為以男方當時的收入,實在無法同時歸還兩個單位的按揭。

B. 本席錯誤地裁定他們的婚姻只有6年

21.  女方指稱她與男方在2004年開始同居,2008年9月5日結婚,2018年3月16日正式離婚,所以11年的共同生活中,有9年半的婚姻關係,屬不短的婚姻。

21.   本席認為即使女方所言屬實,無論婚姻是6年還是11年,男方已同意將家庭資產以50:50比例攤分,本席已經以平均分配為起步點,不過本席其後運用酌情權,裁決女方佔家庭資產45%。

C. 家庭資產分配男女方比例不應是55:45 ,而是50:50或45:55

22.  本席已在判詞第79段交代了判決的原因:

“雖然男方同意把家庭財產扣減家庭債項及其他開支,並以50:50比例攤分,但本席認為雙方婚姻只有6年,女方由結婚直到分居收入也比男方多,並沒有爭議由始至終都是男方負責按揭還款、管理費、水、電、煤、差餉、地租等等;加上,華麗苑也是在雙方分居前數個月才購買的;所以,本席雖然相信女方也有支付食物及家中一般開支,以及資助裝修,但本席認為女方佔家庭資產45%也是相當合理。”

D. 截至2019年10月華麗園按揭本息應為1,655,700元而非1,332,000元

23.  本席認為女方錯誤地把將來的利息也計算在內。一般來說,計算家庭負債時,樓宇的價值是扣除按揭本金後的淨值,不會考慮將來的利息。

24.  女方在上訴理據裏新增了數項之前沒有的濟助,例如i) 身心苦痛及醫療賠償共15萬元; ii) 女方於判令後存入男方永亨銀行共11,000元(即2020年1月及2月,每次5,500元);及iii) 15,900元以替代男方於華麗園運走的全新電視機 。

25.  本席認為這些並非上訴理據,她之前從沒向法庭申請這些濟助。

26.  最後,女方要求一米天台加建物所引起的清拆費用(9,6000元),男方應承擔一半(即4,8000元)。而清拆令所引致的法庭罰款,男方亦應承擔一半。本席理解該傳票日期為2020年10月23日,這是發出判令後的費用,本席不會視之為上訴理據。

27.  女方又呈上一張聲稱為男方2016年的手稿,以支持當時男方指全部的負債只有銀行按揭1,600,000元,及欠姐姐的400,000元。原審時,沒有人提出過這張手稿,手稿上亦沒有任何簽名。

28.  女方在上訴理據裏聲稱找到男方在2014年至2015年到美容院簽賬單據,及網上購買衣服的資料,支出高達80,000多元。女方質疑男方一面聲稱捉襟見肘而向父母借錢置業,另一方面卻在置業及裝修之餘,瞞著妻子花鉅額在美容和衣物上。

29.  本席重申,女方原審時沒有提出這些資料。

30.  由於女方打算引入原審中沒有的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1954] 11 WLR 1489案所定下的原則,要在上訴時提交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 ,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31.  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證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損害公眾利益。本席認為,女方不會在原審時不知悉這些證據存在,也並非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原審時,女方在審訊文件夾內呈堂的文件、書面陳詞及公開建議等等共470頁。女方沒有解釋為何在原審時沒有提交這些新證據。因此,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原則的第(1)項。況且,該手稿一定具爭議的,因為本席注意到在男方2017年8月申請他的母親作為案件的介入人,原因是帝庭居的單位是雙方婚前購入,而他又聲稱欠母親錢。所以這些新證據,也不符合Ladd v Marshall 原則之第(3)項。

32.  至於美容院簽賬單據及網上購買衣服的資料,依照女方現時的說法,並沒有實在的證據支持可能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所以這些新證據,也不符合Ladd v Marshall 原則之第(2)項。

33.  經考慮後,本席並不打算許可女方引入上述新證據。因此,女方的上訴理據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34.  女方在上訴理據中多次質疑,為何她要承擔一半負債,但家庭資產的分配只佔45%。本席澄清,計算家庭資產時,本席並沒有要她承擔一半負債,而家庭資產需減去家庭債項後,方知道淨資產為多少,之後才可決定怎樣分配。

35.  本席裁判詞裏的第16段已交代;

“這宗案件雙方主要的爭議是何謂家庭財產,何謂家庭欠債,釐清兩者後才可以決定何謂家庭資產。”

36.  女方在上訴理據中又多次向法庭指出,他們分居的時間是在2015年12月,而並不是男方所指2014年8月。 本席認為何時分居只影響男方搬出婚姻居所後支出的費用,與本案其他項目完全沒有關係。但是,本席留意到,男方在庭上作供時指他們在2015年4月分居。女方作為呈請人,在呈請書中表達分居日期是2015年4月30日。當本席向他們發問時︰

“答辯人︰ 係,仲有少少問題。咁之前14年--15年4月分居咗之後,咁其實一直兩個單位嗰啲供款,同埋嗰啲管理費,所有雜費都係我交緊嘅。

官︰ 你講邊層先?

答辯人︰ 兩層。

官︰ 帝…

答辯人︰ 帝--即係話華麗園嘅按揭,同埋兩層樓嘅管理費、雜費。

…

呈請人︰ 唔?由始至終都係中秋節之後兩個禮拜喥佢先走嘅。

官︰ 妳自己都寫2015年4月30喎。

呈請人︰ 呢個係我同佢分居,即係唔同一齊瞓囉。因為唔同一齊瞓已經當分居吖嘛,咁如果佢搬走就係中秋節之後。

官︰ 即係妳都同意分居係2015年4月30?

呈請人︰ 係喇,呢個係分居,我哋…”

37.  本席認為,不爭議的事實是,華麗園在2014年4月購入後,雙方並沒有以夫妻關係入住。如果華麗園屬投資物業,雙方共同承擔兩個物業自購入起的支出,包括地租及管理費等等,再加上華麗園的供款,並沒有任何不公平。

38.  經整體考慮之後,本席認為女方的上訴理據並無合理勝算,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須讓上訴進行聆訊。

39.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呈請人上訴許可。

40.  由於雙方無律師代表,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19] HKFC 318-CH-2019-12-10

李 對 吳

HTML content

FCMC 7232/2017

[2019] HKFC 3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7232宗

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李 
 及 
答辯人吳 
 及 
介入人張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2019年10月29-30日
判決書日期:2019年12月10 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附屬濟助)

_________________

1.  這是一宗雙方互相追討對方附屬濟助的申請。

2.  呈請人為女方,現年41歲,答辯人為男方。現年43歲。在2008年9月5日,他們在香港註冊結婚,在2014年8月開始分居,並沒有家庭子女。

3.  介入人為男方的母親。

4.  雙方同意主要家庭資產乃兩層物業︰一層位於帝庭居,由男方持有,另一層位於華麗苑,由女方持有。此外男方還指控女方擁有價值港幣10萬元的金器和價值港幣10萬元的舊鈔票。

5.  雙方同意帝庭居是在婚前以男方名義購入,購入價是港幣148萬元,銀行按揭為港幣60萬元;而另一物業華麗苑則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間購買,購入價是港幣285萬元,銀行借貸為港幣161萬元。

6.  雙方同意帝庭居為婚姻居所。自從2014年男方搬離開婚姻居所後,女方繼續居住在那裏。

7.  根據忠誠測量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3日的估價報告,帝庭居的物業估值為港幣534萬元。

8.  根據忠誠測量有限公司於2018年10月23日的估價報告,華麗苑的估值為港幣470萬元。

9.  雙方並沒有質疑忠誠測量師行對兩層樓宇的估值,而為了避免因轉名而引起的費用,包括律師費、釐印費等等,雙方亦同意華麗苑繼續由女方持有,而帝庭居則繼續由男方擁有。

女方的公開建議

10.  女方的意願是二人均能擁有一個居所,並以平均分配原則分配,因此,女方的建議方案如下︰

A.  男方得到帝庭居;

B.  女方擁有華麗苑;

C.  男方需支付華麗苑剩餘按揭的一半,即港幣176萬元的一半,港幣88萬元;另外港幣88萬元由女方自行付擔(男方可一次性付款給女方或以每月付款方式支付);

D.  帝庭居與華麗苑市值及差價為港幣64萬元(港幣534萬元減港幣470萬元),因此,男方需付港幣32萬元予女方;

E.  男方於2012年借用女方姐姐之港幣40萬元欠款應要還給女方姐姐。女方指稱她已於2017至2018年間承擔港幣20萬元還款(相關證明文件於早前已入檔法庭),即男方需盡快還款港幣20萬元給女方姐姐;

F.  華麗苑因僭建被屋宇署釘了契,雙方共同承擔清拆費用,即每人需付港幣12,600元的一半(即港幣6,300元),並應合作處理好,直到按揭人成功轉為女方為止;

G.  所有女方早前在華麗苑的個人物件、屋內家居設施,全部保留還給女方,女方亦同樣保留婚姻居所原有物件、屋內家居設施給男方;

H.  如上述建議成立,女方只要求每年港幣1元象徵式贍養費;以及

I.  如男方出售帝庭居(婚姻居所),D項的差價需以當時帝庭居出售的價值作計算。

男方的公開建議

11.  男方在2019年10月14日存檔的公開建議如下︰

(a)  帝庭居物業繼續由男方擁有;

(b)  淨家庭資產(家庭資產扣減家庭債務)即港幣6,166,000元,以5:5比例分配,即男方收取50%,而女方收取另外的50%;

(c)  女方向男方支付港幣555,000元(即港幣6,166,000元×9%);

(d)  自2014年8月雙方分居後(直至約2018年9月),男方為兩套物業付款港幣506,000元,女方負責一半數額,向男方支付港幣253,000元;

(e)  此次婚姻訴訟所招致的訟費港幣675,000元,應該由女方承擔。女方向男方合共支付港幣1,483,000元;

(f)  華麗苑繼續由女方擁有;以及

(g)  雙方可繼續保留現時各自持有的其他財產、物業投資並且負責各自的債務。

12.  根據男方的說法,家庭債務約港幣4,074,000元,計算如下︰

1.  男方父母借給男方購買兩套物業的款項共約港幣2,419,000元(港幣1,171,000元加港幣1,248,000元);

2.  華麗苑物業現時銀行按揭的欠款約港幣1,155,000元;

3.  男方依賴父母的借貸款項支付結婚時的費用共約港幣400,000元;以及

4.  女方向她姐姐借的款項港幣40萬元:女方已還款港幣200,000元,男方已代女方償還款項港幣100,000元,女方尚欠她的姐姐港幣100,000元。

爭論點

13.  從以上可見,本案的爭論點包括:

(1)   何謂家庭財產?

(2)   何謂家庭債務?

(3)   在考慮以上因素以後,法庭應如何分配雙方和各自名下的家庭資產?

適用的法律原則

14.  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雙方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5.  在LKW v DD(2010)13 HKCFAR 582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應遵從下列4個步驟: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以及

第四步:考慮有沒有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第一步:識別家庭資產

16.  這宗案件雙方主要的爭議是何謂家庭財產,何謂家庭欠債,釐清兩者後才可以決定何謂家庭資產。

何謂家庭財產

17.  雖然雙方都質疑對方擁有的現金並不限於他們所申報的,但雙方也沒有證據去支持自己的說法,加上數字不大,雙方並沒有打算將現金列入家庭資產範圍。

18.  男方聲稱家庭財產除了該兩層物業外,還有女方持有價值港幣10萬元的金器、價值港幣10萬元的舊鈔票,男方則指自己沒有其他資產。

19.  針對那些舊鈔票,男方指是他以前購買的,他買的時候已經要花上港幣4,000元至5,000元,不過沒有收據。離開婚姻居所時他並沒有帶走那些舊鈔票,因為那是一些舊的內地鈔票,現在市值約港幣10萬元。

20.  當被問及舊鈔票本身值多少錢,他就指當中的人民幣有$5、$2、$1、幾毫等等,並沒有文件可呈堂。

21.  女方則指她從來沒有見過那些舊鈔票,也沒有把它們收藏起來。

22.  本席接納女方的證供,因為舉證責任在男方,而他提出不了任何證據去支持那些舊鈔票的確存在。

23.  至於那些金器,男方的理據是在結婚當天,女方整隻手也戴着金器,所以他推測對方有價值港幣10萬元左右的金器。

24.  女方雖然同意結婚當天收過很多金器,但其中有很多是她親戚送贈的。但女方指因為當時帝庭居需要裝修及添置家居用品等等,除了她母親送贈的龍鳳鈪外,她把全部金器已經賣掉了,所得的金錢都花在家庭開支上。她又指出大部份變賣金器的單據已經丟了,除了呈堂的2張收據[1]。

25.  從呈堂相片可見,本席同意在結婚當天,女方整隻手都戴着很多金器,但本席相信她的說法。女方呈上的兩張收據明確顯示在2009年10月12日,六福珠寶黃金部購入了一條頸鏈,價值港幣14,693.20元;而在2009年9月22日,周生生亦購入了一件純金999.9飾物,價值港幣2,612.00元,日期均在結婚後一年。

26.  既然舉證責任在男方,而他又未能呈交證據去證明女方仍然擁有這些金器,本席並不接納家庭財產存在金器。

27.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家庭財產只有帝庭居及華麗苑兩個物業,本席亦接納忠誠測量有限公司的估值。因此本席認為家庭財產只是帝庭居,估值港幣534萬元,華麗苑,估值港幣470萬元,合共港幣1004萬元。

何謂家庭債務

28.  雙方爭議的家庭債務如下︰ -

(a)  女方在婚姻期間向姐姐借了港幣40萬元;

(b)  男方父母借給男方購買兩層物業的款項;

(c)  向父母親借錢結婚的費用;以及

(d)  欠華麗苑現時的按揭。

(a)   港幣40萬元

29.  雙方同意向女方姐姐借的港幣40萬元的借貸是用作華麗苑物業裝修及購買傢俬電器等的費用,所以女方要求男方共同承擔該筆款項。

30.  男方亦同意須共同歸還欠女方姐姐的債,但他指稱他也已清還了港幣10萬元的借款,但因為用現金支付,所以沒有證據支持。

31.  女方指控男方在說謊。

32.  女方傳召她的姐姐作供。她的姐姐在庭上聲稱自己並不知道男方曾支付港幣10萬元給女方清還她部份借款。

33.  就此證供,本席並不相信男方。男方在庭上明顯地說謊。

34.  男方在2019年10月14日更新公開建議書裏指稱,他已替女方償還款項港幣10萬元。在第一天聆訊時,他也這樣指稱。但當姐姐出現作供時,他改變了證供,向女方姐姐聲稱他在2016年2月份以現金支付給女方,讓女方還給姐姐。本席並不相信這個說法,特別是因為男方在存檔日期為2017年7月24日的第一份表格E經濟狀況陳述書內也沒有提到他曾經還給女方姐姐港幣10萬元的款項。

35.  他在經濟陳述書附件一第2段指:「呈請人姐姐的借款港幣40萬元在2014年4月用於購買華麗苑的物業,用作物業裝修及購買傢俬電器;男方同時向母親借款港幣100萬元作為物業購買首期。此物業屬於結婚後共同財產,答辯人願意雙方共同分擔每人港幣70萬元的借款。」

36.  本席認為,假設男方真的曾經還過港幣10萬元的話,何以他沒有在經濟狀況陳述書內提及呢?

37.  此外,男方母親於2019年4月26日存檔的誓章第20段中指出:「在2013年9月本人在應答辯人要求借出港幣10萬元給予答辯人,讓答辯人將此款項交給呈請人,以清還他們欠呈請人姐姐港幣40萬元的部份借款。」

38.  男方在2019年4月29日的誓章第35段也提到,歸還日期是2013年9月。

39.  然而在庭上當男方盤問女方姐姐時,他指他是在2016年親手交給女方現金港幣10萬元讓她還給姐姐。本席並不相信這個說法。

40.  首先男女雙方在庭上作供時互相指控對方在搬離婚姻居所後便封鎖了自己的WhatsApp。本席在此無需裁定究竟是誰首先封鎖了對方的WhatsApp。可是不爭議的事實是,雙方已沒有經WhatsApp溝通的渠道。

41.  在庭上本席詢問男方,他是以何種形式去償還港幣10萬元的。男方指他當時是以電話形式約女方出來把港幣10萬元現金交給她,請她清還給姐姐。本席認為他不盡不實:既然雙方關係已經變得惡劣了,怎麼可以以電話形式來償還港幣10萬元現金,而那筆款項沒有任何紀錄可以用作證供呢?

42.  由於男方的證供互相矛盾,因此本席裁定,男方從來沒有清還女方姐姐港幣10萬元。

43.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男方需要支付女方姐姐港幣20萬元。

b)    男方有否問父母親借錢

44.  男方指稱購買華麗苑的原因是女方嫌帝庭居面積太小,需要購買一個較大的單位,方便生小孩子。男方無奈地與他的父母商討。因為男方的父母親抱孫心切,所以答應,而他們的共識是買了新單位,便把帝庭居賣出,款項先還給父母。可是女方知道後,發了很大的脾氣,也吵了很多次架,後來他們分房而睡。其後男方便搬離婚姻居所,導致這次婚姻失敗。

45.  女方則指控男方因為有了第三者,婚姻才會失敗。她還指稱男方在說謊。她向法庭指出男方在2012年5月14日發出的聲明(「聲明」),證據確鑿,指男方於帝庭居的物業在2017年1月完成銀行按揭後立即轉名給女方,在該證據上,男方也有簽署他的名字。

46.  男方則反駁指當時女方為了很小的事情發了很大的脾氣,為了讓她開心,道歉了多次也不成功,所以便寫了這張便條希望她開心。

47.  本席接納他的解釋,原因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好的時候,寫一張字條讓對方開心是很平常的事情,加上男方到現在也願意各自保留一層物業,只不過要求扣減家庭債務而已。

48.  本席認為無需在此裁定分手的真正原因。但本席相信男方所指,華麗苑購買的時候會把帝庭居賣出,原因是男方當時的收入低微。男方在2019年4月29日存檔的非宗教方式誓章第5段中指稱,他在2001年9月投身社會工作時,收入低微,約有港幣9,000元:在他的誓章內,他表示從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每月收入約港幣9,000元, 從2003年11月至2008年1月每月收入約港幣12,000元,從2008年1月起收入約為每月港幣26,700元。女方在庭上並沒有質疑此項證供。

49.  以男方當時的收入,實在無法同時擁有及清還兩層樓宇的按揭。本席相信男方的論點,買了華麗苑之後,再賣出帝庭居扣減債項。

50.  男方指稱自2003年起,他的父母開始給予他金錢讓他日後可以置業結婚生子。男方父母借給他購買兩層物業的款項分別為港幣1,171,000元及港幣1,248,000元。

51.  男方在2019年4月29日存檔的非宗教誓章附上了8張星展銀行戶口存款單副本,合共有港幣37,000元,另外他亦提供了29張永亨銀行存款單副本,合共有港幣1,248,000元的現金存入。

52.  男方指出由於他的父母在2003年開始已經給予他現金,而事隔太久,銀行及他們也沒有紀錄了,只能找到以上的存款紀錄。男方指稱該些存款紀錄是父母借給他購買物業的款項。女方則指稱從來沒有聽過男方的父母要借錢給他買樓。

53.  在這方面本席相信男方。男方在庭上指稱,在購買帝庭居時收入只得每月港幣12,000元,女方在庭上並沒有質疑這一點。

54.  本席認為就算如女方所指(但男方否認),在二人結婚時,男方曾經提及有港幣40萬元至港幣50萬元的積蓄,也不能代表他有能力可以購買帝庭居,原因是扣減按揭後,樓價尾數、律師費、釐印等等,也還有幾十萬元的欠款。

55.  本席相信男方的父母確實曾經幫忙,給予男方協助。

56.  女方在庭上也承認男方的父母時不時會給予男方一筆筆錢,但是她指控男方的父母給予男方金錢的原因是,這樣做了以後,在他們退休時,男方父母可以向政府申請資助。男方的母親在庭上則否認這項指控。

57.  本席並不接納女方的論點。首先,可以向政府申請的是什麼資助呢?有多少金額呢?女方在庭上沒有說明。此外,男方父母雖然年紀老邁,但仍然繼續工作(詳見下文),他們沒有打算退休。

58.  再者,根據女方的說法,似乎她想表達男方父母的金錢只是暫時寄存在男方的戶口,好讓他們有資格申請資助。假若是真的話,男方只是他父母的信託人。

59.  本席接納男方父母確實給予兩個單位的金錢資助,本席並不相信那些款項是送贈的。

60.  在庭上,雙方並沒有爭議女方的父親已經70歲,而她的母親則是60歲,但均已經退休了。相反地,男方的父母分別都是70歲,但他們仍然在工作。在男方母親的誓章所見,她的工作為保健員,月入約港幣16,000元。男方父親則為保安員,月入約為港幣10,900元。

61.  男方母親在她的誓章第5-7段指稱:

「由於本人及本人丈夫我們學歷不高,我們都克勤節儉地工作和生活,本人更需要長時間加班及打兩份工以增加收入,我們每天省吃省用,生病時也只是買點成藥來吃,盡量減省醫生費,勉強才能把答辯人撫養成人。」

「約於2003年,答辯人向我們透露想購買物業作日後將來成家立室之用,由於當時答辯人踏出社會工作不久,並沒什麼積蓄,

「答辯人是我們的獨生子,買套房子也是方便他將來找老婆結婚生子傳宗接代之用。於是我們答應借錢給答辯人,我們會將每個月省剩下來的金錢,全數以借貸形式給予答辯人,當時答辯人曾說等他將來工作及家庭環境穩定之後再把錢還給我們。」

62.  男方在2019年4月29日存檔的誓章第6段也指:

「本人當時向本人父母借錢,曾經承諾會努力尋找一份收入高和穩定的工作,在成家立室之後,每月扣除日常開支,有餘錢剩下再歸還本人父母,具體的還款方式並未有談及,因為本人是獨子,本人父母也清楚本人將來肯定會負責他們的養老開支,本人也知道本人父母平時省吃儉用,才把辛苦賺來的錢累積下來,所以本人向本人父母保證將來如數清還借款,讓他們安享晚年。」

63.  第7段指:

「直至2008年本人才能找到公務員職位,婚後女方從未在經濟上為家庭付出,所有家庭開支包括水、電、煤、差餉、地租、管理費、按揭還款都由本人一力承擔支付,本人生活捉襟見肘,沒有能力向本人父母還錢所以從來未向父母還錢。」

64.  本席認為男方父母均是收入不高的人,每月收入合共才不足三萬元,雖然男方是他們的獨生子,但就算是送贈,也需要在經濟環境情況許可下才可以。

65.  從他們呈上的存摺顯而易見,男方父母長時間給予男方累積下來也不是一個小數目,款項是每月或者每幾個月將幾萬元以現金形式給予男方的。本席接納男方母親的證供,她把每個月省下來的錢全數給予男方,雖然沒有明確傾談還款細節,本席亦相信男方會在有經濟能力下還給父母的。

66.  本席裁定男方父母給予男方的錢是借貸。

67.  然而數目一共是多少呢?男方的證供指稱帝庭居的物業欠款是臨時訂金港幣80,000元,加付訂金港幣69,800元,以及樓價餘額港幣748,200元,還有在2012年9月29日清還樓宇按揭餘款港幣273,184.69元。他指他的父母共借出港幣1,171,000元,而華麗苑就共借出港幣1,248,000元的貸款。

68.  針對兩層物業,雖然本席接納男方父母有提供協助,可惜的是他們只能夠呈上港幣37,000元的現金存款記錄,另外又只能提供29張存入男方戶口共港幣1,248,000元的現金存款記錄,所以本席只能夠接受港幣37,000元以及港幣1,248,000元的父母借貸。

69.  本席亦接納男方在2012年9月29日曾經倚賴父母的借貸,支付港幣273,184.69元以清還當時仍欠星展銀行樓宇按揭的餘款,所以帝庭居現時並沒有任何按揭。

70.  本席接納的原因是男方父母在2003年開始給予男方金錢,時間過久,所以他們未能提供銀行存款的紀錄。然而明顯地在2012年,男方是沒有多餘能力以一筆過款項去清還按揭餘款的。加上,在女方呈堂的聲明也提及清還帝庭居按揭的日期是在2017年。那麼男方何以在2012年有能力去清還按揭呢?因此,本席接納港幣273,184.69元是男方父母的借貸。

c)    男方依賴父母的借貨用作結婚時的費用

71.  由於男方未能呈上這裏提及的存款紀錄,本席不能接納這項欠債。

d)    華麗苑的按揭

72.  根據女方向法庭提供的華麗苑銀行的欠款紀錄,截至2019年10月份欠款應該還有港幣133萬多元,雙方在此並沒有爭議。

73.  因此,家庭債項是華麗苑按揭港幣1,330,000元、借女方姐姐的港幣400,000元、男方父母的借貸港幣37,000元和港幣1,248,000元,以及以上提及的港幣273,184.69元。

74.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裁定家庭債項為︰

$1,330,000+$400,000+$37,000+$1,248,000
+$273,184.69=$3,288,184.69

75.  因此,家庭資產是:家庭財產價值為$10,040,000,扣減家庭債項 $3,288,184.59 = $6,751,815.31。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76.  根據第7條,本席裁定︰

(a)   男女雙方都是政府公務員,主要收入來自月薪;

(b)   除了大家都需要供養父母,雙方並沒有任何其他負擔;

(c)   婚前雙方各自所享有的都是中等生活水平;

(d)   雙方各自都很年輕,只有40多歲,婚姻只維持了六年多,並不是一個很長的婚姻;

(e)   雖然女方指出她有腰痛,而男方則指稱自己有坐骨神經痛,但各自仍然有工作能力;

(f)   雙方在婚期間並沒有家庭子女,各自也有工作,所以並沒有為照顧家人作出的貢獻;以及

(g)   雙方在庭上都確認大家都沒有退休金的福利。

77.  既然雙方都是政府公務員,收入穩定,沒有子女,本席認為他們只需要一個居所居住,他們也同意各自保留自己名下的物業,所以本席毋須為此再作考慮。

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78.  除了兩層物業,他們已沒有其他資產可再作分享了。雙方都同意分配家庭資產,所以本席毋須為此再作考慮。

第四步:考慮有沒有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79.  雖然男方同意把家庭財產扣減家庭債項及其他開支,並以50:50比例攤分,但本席認為雙方婚姻只有6年,女方由結婚直到分居收入也比男方多,並沒有爭議由始至終都是男方負責按揭還款、管理費、水、電、煤、差餉、地租等等;加上,華麗苑也是在雙方分居前數個月才購買的;所以,本席雖然相信女方也有支付食物及家中一般開支,以及資助裝修,但本席認為女方佔家庭資產45%也是相當合理。

80.  既然雙方並沒有爭議各自可保留其名下物業,又由於本席已裁定家庭資產減家庭債項為︰港幣6,751,815.31元,即女方佔據港幣3,038,316.90元。

81.  而華麗苑現時估值為港幣4,700,000元,按揭還欠港幣1,330,000元,即市值港幣3,370,000元。女方需要支付男方港幣331,683.10元,以達到家庭資產45:55比例攤分。

82.  現在唯一的問題是分配後,女方需要繼續支付華麗苑的按揭和欠男方一筆過的款項,她有能力支付嗎?

男女方收入及支出列表

83.  女方收入及支出列表如下︰—

項目收入(+)/出(-)
(港幣)
個人漁農自然護理署全職工作淨收入(不計MPF)(+)19,257
華麗苑村屋按揭還款(-)6,981
華麗苑村屋單位管理費(-)800
華麗苑村屋差餉及地租及電費(-)322
華麗苑村屋按揭期火險(中國銀行)每年港幣$1,159.2元(-)97
帝庭居婚姻居所電費、水、氣煤、家居網上服務費平均每月數目(6月開始爸爸部份時間留住我家)(-)1,000
交通費(-)800
自己基本膳食及照顧父親晚餐(-)2,700
(-)2,250
父母(每月)及外婆生活費及過節錢(-)約4,500
父親每月保險費(自2007年至今)由大哥、本人及兩個妹妹四人共同供款而母親保費另由姐姐負責供款(-)813
自己保險費(自1998年至今)(-)507
父母及自己電話費(由1998年至今)(-)435
(-)164
無國界醫生捐款(自10多年前)(-)250
下身痺痛中醫藥/推拿,抑鬱葯物治療(另外本月4至7月皮膚問題治療費用由本人姐姐資助)(-)1,500
(-)700
中國水墨畫班學費(自8年前)、香港食品科技協會、農林督察會等等會員年費(-)680
家居日常消耗品(-)150
個人必需品及衣服鞋襪、保健品等雜項(-)600
父母平日保險以外醫療費、娛樂、親朋生日/節日聚餐等等(-)800
總計︰每月餘額︰(-)4,943

84.  由以上所見,有好幾個項目的支出也是給予父母親及自己興趣的消費,本席並不是批評女方,她當然有權這樣生活,但也要量力而為,剔除該些項目,女方絕對有能力繼續支付餘下的按揭。

85.  從女方呈上的文件可見,按揭每月的供款為港幣6,981元。帝庭居雜項費用,從此可以刪除;呈上的單據中,只有一個月的中醫費用需要港幣1,500元,所以本席只批准港幣700元;每月餘額有港幣5,533元。

其他需要扣減的事項

86.  在庭上,男方指稱兩間樓宇的銀行借貸、水費、電費、煤氣費、差餉、地租、物業稅、管理費一直也是由他支付的。但自從2015年4月男方搬離帝庭居物業後,他沒有再替女方支付帝庭居的公共設施雜費,不過他仍然支付管理費及供款到2018年4月。

87.  因此男方要求計算他從分居後至今已支付了的兩間房子的管理費,每月供港幣2,300元,共約港幣11萬元,以及兩間房子的差餉和地租,每季共港幣$2,000,合共支付了約港幣32,000元,還有華麗苑每月銀行按揭供款合共約港幣364,000元,三筆款項合共港幣506,000元。男方要求女方負責一半,即港幣$253,000。

88.  女方並沒有爭議兩層樓宇的按揭、管理費、水、電、煤、差餉、地租等等均由男方負責。她也不爭議約於2015年4月男方搬離帝庭居物業後,男方不繼續替女方支付帝庭居的公共設施雜費,但仍繼續支付帝庭居物業的管理費直至2018年4月。

89.  因此,本席同意男方的要求。然而,男方尚欠女方姐姐港幣200,000元,所以女方應支付男方港幣53,000元。

90.  女方在公開建議也要求男方負責一半華麗苑被屋宇署因為僭建而釘了契的解契費用,即$12,600÷2=$6,300。本席同意。因此女方現在欠男方$53,000-$6,300=$46,700,上述款項加上$331,683.10 = $378,383.01,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金額轉為整數位$378,000.00。

91.  另外,男方亦要求女方支付他已花了的律師費共港幣67萬元。本席並不同意。根據本席的判令,雙方也未能提出與本席命令相同的建議。因此,合理的命令是無訟費命令。

92.  另外,女方在庭上向法庭指出在呈交離婚呈請書時因為失業,所以要求每個月贍養費港幣8,000元。但因為最近她已經找到了一份工作,所以現在只要求港幣1元象徵式生活費。

93.  男方拒絕,原因是他認為雙方仍然年紀很輕,仍有再婚機會,所以應該作出命令清楚了斷雙方各自的附屬濟助申請。

94.  本席同意。男方在香港郵政工作,月入大約港幣33,000元。女方則在漁農自然護理署工作,月入有港幣19,257元。既然婚姻只維持了六年多的時間而雙方仍然很年輕,也沒有家庭子女,清楚了斷雙方之間附屬濟助關係是需要的。

95.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同雙方應該在此了斷經濟關係。因此,女方要求的港幣1元象徵式生活費不予批准。

命令

96.  以下是本席的命令︰

1.  女方需支付男方港幣378,000元,以分期形式進行,分成69期,每期港幣5,500元,最後一期港幣4,000元,首次付款在2020年1月1日支付,其後在每月1日支付,直至付清為止;

2.  在女方付清以上的款項後,雙方的附屬濟助被撤消;以及

3.  無訟費命令。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1] 文件夾第152及1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