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及另一人 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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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192 / 2018
[2018] HKFC 20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9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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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 、陳 | 申請人 | |
| 及 | ||
| / | 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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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處理 |
| 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 2018年11月14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8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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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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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案之兩名共同申請人為母親及女兒關係,基於倆人均為陳姓氏,本席將以「母親」及「女兒」分辨。
2. 於10/9/2018,母親展開本案之原訴傳票,作出第二次申請,這次申請所要求法庭頒令的內容,與她在早前的同類案件 (FCMP 136/2018) 的申請無異,而該申請被法庭撤銷後,母親曾經提出上訴許可,而該上訴許可不獲本席批准,繼後母親進一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尋求上訴許可 (見CAMP 145/2018),現尚未有結果。
3. 本案之原訴傳票於8/10/2018進行首次聆訊,鑑於上文第2段所述的情況,本席把本案無限期押後至 CAMP 145/2018之申請獲得結果後才可申請復案。針對這決定,母親在 22/10/2018提出上訴許可,本席於29/10/2018頒下書面判決理由,不給予上訴許可。
4. 母親這次14/11/2018的傳票申請,內容覆述如下 :
“就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翁喬奇所作出的“撤銷申請人
(陳xx) 2018年10月22日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的“命令”進行
逾期上訴。”
5. 很明顯母親現在是針對本席在 29/10/2018 的頒令,而提出上訴許可(或她在傳票內所述“逾期上訴”),儘管如何,母親的申請不被考慮。原因是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 章第58 (2)(4A)條,她是應該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6. 《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 (2)(4A)條文如下 :
“(4A) 如法官或聆案官(視屬何情況而定) 拒絕根據第(4) 款提出的
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在該項拒絕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
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7. 事實上,母親在她早前的同類案件 (FCMP 136/2018),已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了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本席相信她應該清楚明白申請上訴許可的程序。
8. 本席現頒令如下:
(1)撤銷母親的2018年11月14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2)無訟費命令。
| ( 翁喬奇 ) | |
| 區域法院法官 |
|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