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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18

陳及另一人 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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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HKFC 204-CH-2018-11-16

陳及另一人 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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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192 / 2018

[2018] HKFC 20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92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陳 、陳申請人
及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處理
上訴許可申請日期:2018年11月1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8年1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  本案之兩名共同申請人為母親及女兒關係,基於倆人均為陳姓氏,本席將以「母親」及「女兒」分辨。

2.  於10/9/2018,母親展開本案之原訴傳票,作出第二次申請,這次申請所要求法庭頒令的內容,與她在早前的同類案件 (FCMP 136/2018) 的申請無異,而該申請被法庭撤銷後,母親曾經提出上訴許可,而該上訴許可不獲本席批准,繼後母親進一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尋求上訴許可 (見CAMP 145/2018),現尚未有結果。

3.  本案之原訴傳票於8/10/2018進行首次聆訊,鑑於上文第2段所述的情況,本席把本案無限期押後至 CAMP 145/2018之申請獲得結果後才可申請復案。針對這決定,母親在 22/10/2018提出上訴許可,本席於29/10/2018頒下書面判決理由,不給予上訴許可。

4.  母親這次14/11/2018的傳票申請,內容覆述如下 :

“就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翁喬奇所作出的“撤銷申請人
(陳xx) 2018年10月22日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的“命令”進行
逾期上訴。”

5.  很明顯母親現在是針對本席在 29/10/2018 的頒令,而提出上訴許可(或她在傳票內所述“逾期上訴”),儘管如何,母親的申請不被考慮。原因是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 章第58 (2)(4A)條,她是應該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6.  《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 (2)(4A)條文如下 :

“(4A) 如法官或聆案官(視屬何情況而定) 拒絕根據第(4) 款提出的

上訴許可申請,則可在該項拒絕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

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

7.  事實上,母親在她早前的同類案件 (FCMP 136/2018),已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了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本席相信她應該清楚明白申請上訴許可的程序。

8.  本席現頒令如下:

(1)撤銷母親的2018年11月14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2)無訟費命令。

 
 

 ( 翁喬奇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2018] HKFC 187-CH-2018-10-29

陳及另一人 對 /

HTML content

FCMP 192 / 2018

[2018] HKFC 18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192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陳 、陳申請人
及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聆訊
上訴許可申請日期:2018年10月2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8年10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上 訴 許 可 申 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  本案之兩名共同申請人為母親及女兒關係,基於倆人均為陳姓氏,本席將以「母親」及「女兒」分辨。

2.  於5/7/2018母親曾經發出原訴傳票 (FCMP 136/2018) ,並以女兒為該案之答辯人,該案件在25/7/2018的首次聆訊被法庭撤銷,原因是母親在該案中之誓章及聆訊內,均未能交待要求獲得監護令的那位未成年人之資料,例如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未成年人之父親姓名及地址,亦未能出示未成年人之出生証明書或任何形式之記錄,只是交待未成年人之名字為陳xx。縱使法庭對母親作出任何解釋及查問,或是建議母親尋求法律諮詢或協助,又或是她會否考慮申請法律援助,均一概不得要領。該案件被列作答辯人的女兒,當天沒有出席聆訊,只是在較早前曾經存檔了「送達認收書」表示不作抗辯。

3.  針對本席的25/7/2018撤銷命令,母親於同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適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ZJ v. XWN  (CAMP 67/2018 [2018] HKCA 436) 一案,對申請上訴許可的程序頒下了新的指引,繼而母親向本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按照新的程序下得到處理,本席在31/8/2018頒下書面理由否決給予母親上訴許可。

4.  按照程序,母親繼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為CAMP 145/2018),這項申請現時正在處理中。

本案之申請

5.  於10/9/2018,母親展開本案之第二次原訴傳票,申請的內容與及支持申請的誓章內容,均與第一次的申請無異,唯一的分別是於本案件母親把女兒并列為申請人,但案件沒有列出任何答辯人,例如未成

年人的父親,有關未成年人的種種個人資料或出生文件,同樣是一概欠奉。在本案之8/10/2018首次聆訊,被并列為另一申請人的女兒亦有出席,但沒有對母親的申請或案情發出一言半語,只說母親經已代表她申述,她自己沒有任何補充,而母親的案情及申述只可說是故態復盟,令法庭不得不終止聆訊。

6.  在顧及母親的第一次的原訴傳票被撤銷的上訴許可 (CAMP 145/2018) 尚未有結果,而兩次的原訴傳票申請內容相同,因此法庭相信現階段最合適之做法,是把第二次的原訴傳票無限期押後,直至第一次的原訴傳票被撤銷的上訴許可申請 (CAMP 145/2018) 得到結果後,才可以恢復本案,本席亦即時作出頒令,同時指令把本案件及當天聆訊騰本送交高等法院,與案件 (CAMP 145/2018) 一并以作參考。

7.  於22/10/2018,母親針對本席在8/10/2018之決定,作出這一次的上訴許可申請。經閱讀及考慮母親的上訴理由擬本,本席認為不存在任何實際或合理的勝訴機會 (見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

8.  此外,本席亦看不到存在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命令

9.  本席現頒令如下:

(1)撤銷母親的2018年10月22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2)無訟費命令。

 
 

 ( 翁喬奇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