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 THI TUOI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Decision on Lea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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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111/2023
[2025] HKCFI 31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2111號
| 申請人 | Bui Thi Tuoi | |
| 對 | ||
| 建議答辯人 |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 |
| 對 | ||
|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 考慮相關文件及申請人在公開法庭作出的口頭陳詞;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1. 批准申請撤回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以下簡稱「表格86」);及
2. 撤回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 申請人於2023年11月27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處」)處長拒絕她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2. 申請人於2025年7月2日,以誓章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聲稱她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已得到順利解決,不再面臨生命危險,可以安全返回越南,並且希望回國。她確認出於自願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遺返越南。現在她向法院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
討論及結論
3. 本庭信納申請人在誓章所陳述的事實,即她已解決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可以安全返回越南,而不會再面臨生命危險;她希望回國,並已自願向入境處申請遺返。從她所陳述的事實,本庭推定她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也是出於自願;並且完全明白撤回該許可申請的後果,包括上訴委員會駁回她針對入境處處長拒絕她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的決定會成為最終裁決,對她具約束力。因此,本庭認為她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的決定,是一個獲得全面有關事實及資料而作的明智而有意識的決定。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批准她撤回該許可申請。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施莹 代行) |
日期: 2025年7月2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 ||||
|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她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她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已於 25/07/2025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Bui Thi Tuoi 申請人檔號: 沒有 | 已於 25/07/2025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建議答辯人檔號: USM 21732 入境事務處處長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檔號: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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