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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藍松 對 藍有文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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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5] HKCA 295-CH-2025-03-27

藍松 對 藍有文及另四人

HTML content

CACV 270/2024, [2025] HKCA 295

原案件:[2024] HKCFI 1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70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9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藍松 
 及 
建議答辯人藍有文 
 藍有強 
 陳永輝 
 藍雪芬 
 曹劍美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2025年3月27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在2025年1月27日作出判決([2025] HKCA 104),剔除申請人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2024年12月5日的命令提出的上訴。申請人在2025年1月27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5年2月6日作出指示,這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就此呈交了書面陳詞,及一份標題爲《藍松非宗教式誓詞》的文件。

3.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的上訴理由,跟他在2024年12月11日提出的上訴理由大致相同。本庭早前已考慮過該等上訴理由,並在2025年1月27日的判案書述明,爲何本庭認爲申請人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且其上訴屬濫用司法程序及毫無成功機會。

5.  申請人在這申請,並沒有指出其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亦未能指出本庭2025年1月27日的判決,有任何錯誤或不公平之處。

6.  因此,本庭撤銷申請人在2025年1月27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由於各建議答辯人未有就這申請作出任何回應,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2025] HKCA 104-CH-2025-01-27

藍松 對 藍有文及另四人

HTML content

CACV 270/2024, [2025] HKCA 104

原案件:[2024] HKCFI 1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70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990號)

——————————

申請人藍松 
 及 
建議答辯人藍有文 
 藍有強 
 陳永輝 
 藍雪芬 
 曹劍美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案書日期: 2025年1月27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在HCAL 990/2024,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在2024年7月8日拒絕了申請[1]。

2.  其後,申請人就陳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2024年12月5日剔除了上訴通知書。

3.  申請人在2024年12月11日向上訴法庭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潘法官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列出以下理由:

(1)  控告建議答辯人串謀詐騙,及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製造冤假錯案(2010)雲中法民二初字38號案;

(2)  製造打假官司(2018)粵民終1325號案;

(3)  建議答辯人串謀時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展鵬,製造冤假錯案、打假官司DCCJ 3106/2011案;

(4)  藍有文於2015年2月2日以Malico Development Limited名義作誓詞,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故意製造HCB 6227/2014案,於2015年2月16日應Malico Development Limited呈請頒下破產令;

(5)  建議答辯人串謀破產管理署受委託人,以HK$5000將申請人名下財產約三千萬元以上及遺囑執行權轉讓給藍雪芬。

申請人故此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4.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14(12)條規則,就單一名法官作出裁定的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因此,上訴法庭將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視作就潘法官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5.  申請人在下級法院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關乎DCCJ 3106/2011、HCMP 289/2013及HCB 6227/2014的命令或判決,破產管理署署長在2024年11月1日的信函,已表明涉及DCCJ 3106/2011及HCMP 289/2013的相關訴訟權利,已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署長不同意申請人就HCAL 990/2024的命令提出上訴。申請人過往就HCB 6227/2014的破產命令提出的上訴,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已被駁回[2]。

6.  本庭曾作出指示,要求申請人呈交書面陳詞,述明爲何上訴法庭不應剔除其上訴。申請人在2025年1月7日的書面陳詞,重申他在各案件中的“冤情”,提及破產管理署明知是冤案,還故意非法扣押房產契約及凍結銀行賬戶,侵害申請人訴訟的合法權益,聲稱上訴人有當然權利針對破產令提出上訴;又指法官製造冤假錯案,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的規定,並指案件涉及法官枉法裁判、司法不公,造成申請人重大損失。

7.  與DCCJ 3106/2022及HCMP 289/2013相關的訴訟權利已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署長並不同意申請人就HCAL 990/2024的命令提出上訴。雖然就HCB 6227/2014的破產令,申請人有當然權利上訴,但他要求就該破產令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申請已被拒絕,申請人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就上述的相關命令或判決提出司法覆核,他的陳詞亦未能顯示潘法官剔除其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

8.  申請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且屬濫用司法程序及毫無成功機會,本庭因此剔除他就潘法官的命令提出的上訴。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2024] HKCFI 1730

[2]  馬高發展有限公司 及 藍松, CACV 53/2015,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