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松 對 藍有文及另四人 [Decision on Lea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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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990/2024
[2024] HKCFI 1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990號
| 申請人 | 藍松 | |
| 對 | ||
| 建議答辯人 | 藍有文 | |
| 藍有強 | ||
| 陳永輝 | ||
| 藍雪芬 | ||
| 曹劍美 |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 申請人存檔日期為2024年6月24日的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尋求的濟助關乎:「DCCJ 3106/2011、HCB 6227/2014、HCMP 289/2013、裁定書命令、2013年8月20日」。
2. 然而,申請人未有按照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條的規定[1],在表格86中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第3(2)(a)(iii)條規則的規定屬強制性,單就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規定,法庭足以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見 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339H-340H)。本席強調,為申請人識辨司法覆核的理由並非法庭的職責。
3.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有足夠理由駁回本宗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4.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江凱堯 代行) |
日期: 2024年7月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 ||||
|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已於2024年7月8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藍松 | 已於 年 月 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
表格 CALL-1
[1] 《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條:
“(2) 申請許可必須單方面提出,方式是將下列文件送交登記處存檔-
(a) 一份採用附錄A表格86格式的通知書,而該通知書須載有以下事宜的陳述-
(i) …
(ii) …
(iii) 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