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CFI 3100-CH-2024-11-05
蕭志明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Decision on Leav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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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870/2024
[2024] HKCFI 3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1870號
| 申請人 | 蕭志明 | |
| 及 | ||
| 建議答辯人 | 法律援助署署長 |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 申請人於2024年10月18日存檔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 申請人未有在表格86中明確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及 「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
3. 《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明確規定申請許可的方式是在原訟法庭存檔表格86,並在表格86中載有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本案申請人存檔的表格86並未按照上述規則的規定,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及提出司法覆核的理由。第3(2)條規則的規定屬強制性,單就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規定,足以致使法庭拒絕批出許可。為申請人識辨覆核理由並非法庭的職責(見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339H-340H)。
4. 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 |
| (江凱堯 代行) |
日期: 2024年11月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 ||||
|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已於2024年11月5日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蕭志明 | 已於 2024年11月5日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法律援助署署長 建議答辯人檔號: HCAL 1870/2024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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