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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黃 對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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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6] HKCA 586-CH-2026-04-02

黃 對 林

HTML content

CACV 971/2025, [2026] HKCA 5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971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2012年第1638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黃
及
答辯人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訟費判決書日期:2026年4月2日

 

訟費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本庭在2026年2月23日作出判決,剔除答辯人的《上訴通知書》,並命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因《上訴通知書》所產生的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定。

2.  呈請人按照本庭的指示,在2026年3月9日存檔了《訟費陳述書》,要求獲得的訟費金額合共25,394元(當中包括4,800元大律師費用)。答辯人在2026年3月18日呈交了書面回應,反對給予呈請人任何訟費,並要求本庭判呈請人支付他的訟費。

3.  本庭認爲答辯人在書面回應所述的内容,未能顯示呈請人申請的訟費金額有何不合理之處。

4.  法庭在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時,只會作出一般性的評估。實務指示14.3第13段表明,法庭通常不會判給因撰寫《訟費陳述書》而引致的訟費。此外,考慮到答辯人在受限於《限制申請令》的情況下,本庭認爲呈請人代表律師在是次法律程序中所涉及的工作,無須委聘大律師。因此,評定合理的訟費金額為17,000元。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咸頓金仕騰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2026] HKCA 245-CH-2026-02-23

黃 對 林

HTML content

CACV 971/2025, [2026] HKCA 2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5年第971 號

(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2012年第16387號)

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黃
及
答辯人林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2026年1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26年2月23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5年11月5日,答辯人向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申請廢除家事法庭2025年7月25日在FCMC 16387/2012發出的管有令狀。該管有令狀是源自區域法院家事法庭聆案官龍軍庭於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命令。

2.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答辯人須向區域法院法官提出上訴,而非向上訴法庭提出。

3.  家事法庭於2025年7月17日在FCMC 16387/2012,對答辯人作出《限制申請令》,頒令答辯人未經區域法院署理主任家事法庭法官黃禮榮的許可,不得在FCMC 16387/2012法律程序中,向法庭提出任何進一步的申請。

4.  答辯人在2026年1月15日呈交書面陳詞,表示他曾向家事法庭提出限制申請令許可申請,但申請在2025年11月5日被家事法庭法官黃禮榮拒絕。他要求上訴法庭爲他伸張正義,因此認爲他的《上訴通知書》不應被上訴法庭剔除。

5.  答辯人不服黃法官拒絕給予許可的決定,須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才能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6.  基於上述理由,答辯人現無權就家事法庭在FCMC 16387/2012發出的管有令狀,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或申請廢除該令狀。因此,本庭剔除答辯人在2025年11月5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

7.  呈請人的代表律師在2025年11月12日的信函,要求法庭頒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以及呈請人自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8.  既然答辯人的《上訴通知書》被剔除,本庭命令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因《上訴通知書》所產生的訟費,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書面評定,呈請人自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9.  呈請人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14天內提交訟費陳述書,答辯人可在收到對方訟費陳述書14天內,就訟費金額作書面回應。

(關淑馨)(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咸頓金仕騰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