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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ate Action2025

陳麗琴 對 陳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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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CFI 4636-CH-2025-09-29

陳麗琴 對 陳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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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P 6/2025

[2025] HKCFI 46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遺囑認證訴訟2025年第6號

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死者陳己勝 (CHAN KEI SHING),生前居於香港九龍海庭道8號富榮花園9座12樓C室的遺產事宜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陳麗琴 
 及 
被告人陳麗華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2025年9月29日
判決書日期︰2025年9月29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背景

1.  涉案死者陳己勝是兩位訴訟人的弟弟,他於2021年10月6日去世。

2.  被告人於2022年5月12日在本法院申請遺囑認證 (HCAG 6319/2022) ,要求法院認證死者於2021年10月4日所簽立的遺囑是他的最後遺囑,並任命她為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3.  原告人分別存檔了以下知會備忘:

(1)  HCCA 2872/2022;

(2)  HCCA 2993/2022;

(3)  HCCA 6799/2022;

(4)  HCCA 1786/2023;

(5)  HCCA 3473/2023。

4.  黃健棠聆案官於2024年4月10日剔除原告人的知會備忘HCCA 2993/2022,並裁定其餘的知會備忘已屬無效。原告人提出上訴,但她的上訴已在2024年12月3日被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駁回。

5.  原告人其後於2025年3月10日開展本案。

6.  被告人於2025年3月24日發出傳票,申請剔除本案。此申請被編排在2025年4月10日於黃健棠聆案官席前進行聆訊。

7.  原告人於2025年4月7日提出申請,要求撤換黃聆案官 (“原告人的申請”)。根據她的傳票,她的申請是這樣的:

“[…] 申請緊急暫停黃健棠聆案官於2025年4月10日的聆訊並申請更換黃健棠聆案官於2025年4月10日傳票的聆訊”

8.  由於原告人於2025年4月10日沒有出席聆訊,故此,黃聆案官把雙方的申請押後。

9.  原告人的申請最終在2025年6月5日進行聆訊。在該聆訊中,黃聆案官撤銷了原告人的申請,並下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港幣1,040元訟費。

10.  原告人就黃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11.  此上訴獲編排在今早9時30分進行。不過,原告人在9時45分仍沒有出席本聆訊。法庭書記曾致電原告人的手提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在這情況下,本席在原告人缺席下撤銷她的上訴。

12.  事實上,即使原告人有出席聆訊,本席認為她的上訴亦肯定會失敗,現簡述理據如下。

法律原則

13.  法庭在處理針對聆案官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時,實際上是會就有關申請重新進行聆訊。雖然法官會對聆案官早前的決定給予適當的比重,但絕不會受該決定約束,就有如案件從未在聆案官席前聆訊一樣。倘若作出決定時牽涉酌情權的運用,聆案官之前的決定亦不會對法官應如何運用酌情權構成任何影響。

討論

14.  首先,本席認為原告人申請撤換黃聆案官,是毫無法律基礎可言。她不能因為黃聆案官之前曾判她敗訴,便斷言黃聆案官未有公正判案又或偏頗。事實上,如前所述,黃聆案官的決定已獲余啟肇暫委法官裁定為正確無誤。

15.  原告人又認為,黃聆案官在實際上已經接納了她的申請,理由是黃聆案官已明確表示,被告人的剔除申請會由另一位聆案官處理。

16.  經翻查紀錄,黃聆案官在聆訊時只是說,被告人的剔除申請需要再排期進行聆訊,而在排期後是否仍然由他本人處理該申請,是屬未知之數。可惜的是,儘管黃聆案官在聆訊時已經明確表達了他的意思,在聆訊過後及在原告人查詢下,黃聆案官亦已再次以書面澄清了原告人的誤解,但原告人仍然堅持己見。

17.  事實上,黃聆案官的做法,根本只是按一般程序而行。

18.  因此,黃聆案官並無原告人所指稱 “實質同意更換”的情況。

19.  原告人又不滿黃聆案官將被告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1,040,理由是她認為此數額過高。

20.  雖然一般而言,原訟法庭法官處理針對聆案官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時,是會就有關申請重新進行聆訊,但倘若上訴的標的純粹是有關訟費的問題的話,除非法官認為聆案官在作出訟費決定時,在法律上犯錯,又或是相關的決定不合理,否則不會干預聆案官的決定。

21.  就本案的訟費簡易評定而言,原告人的上訴理據,是她認為被告人聲稱因需要向僱主請假來出席聆訊 ,而有工資損失這說法,是欺騙法庭,因此黃聆案官不應該將訟費評定為$1,040,而應減為$200。

22.  本席認為,黃聆案官有權決定是否接納被告人的說法。他所作出的訟費評定既沒有犯法律上的錯誤,亦非不合理。故此,本席不應干預他的決定。

總結

23.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

訟費

24.  由於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故此,她須向被告人支付本上訴的訟費。

25.  被告人向法庭解釋,根據她本身的編更安排,她今天不用上班,故此她無需向僱主請假,亦沒有工資損失;但她花了數小時閱讀原告人的上訴文件,並草擬了一份論點綱要。她亦要求法庭考慮她的交通費用。本席將被告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方式評定為$500。

26.  原告人須於2025年10月20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