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美敬 訴 香港律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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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11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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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申請人) | 施美敬 | |
| 及 | ||
| 被告人(答辯人) | 香港律師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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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4日
宣判日期:200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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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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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施美敬針對原訟法庭鍾安德法官於本年1月20日的判決的上訴已於本年7月6日被本庭駁回。施美敬現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2. 上訴涉及的事項是答辯人的原訴傳票認收書是否於法定時限內提交法庭。有關此事項的上訴判決乃屬非正審判決,因此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b)的規定適用於本申請,該條例規定,上訴涉及的問題必須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該問題應由終審法院審理。本庭認為施美敬未能提出任何基礎顯示她的申請符合第22條(1)(b)的規定,因此本庭拒絕申請,並命令施美敬負責本申請的訟費。
|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 (王見秋) 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答辯人): 由的近律師行延聘戴昭琦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上訴人):施美敬,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