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魏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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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068/2001
CACC6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6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1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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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魏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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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1年5月30日
宣判日期: 2001年5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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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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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魏剛(即上訴許可申請人)於本年2月19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申請人被判監兩年半,現在向法庭申請要求批准他上訴推翻定罪。
2. 根據控方的案情,申請人在案發的時間在事發地點三樓的氣窗爬出,經過建築物的天井到達地下,試圖以身上的工具打開地下的鐵門,但不成功。他在折返這樓宇時在內被警員截停及拘捕,警員在他身上搜到一些可以用來爆竊的工具如螺絲批、黑膠手套及一條鐵鋸片。根據警方的科學鑑証鋸片及手套的油漆的碎片與被撬開的鐵門之油漆樣本相符;鐵門被撬之處証實由申請人身上搜出之螺絲批所做成。
3. 申請人在法庭的答辯時說他是被警方誣告,事實上他並沒有犯這些罪行。申請人又說警方在他身上搜獲的物件都是警方插贓的。原審法官聽過雙方的口供後認為申請人所說的完全不值得相信。法官認為申請人在說連編大話,所以不接納他的証供,法官更認為警員的口供誠實可信,所以判申請人有罪。
4. 申請人提出上訴的理由完全跟原審時的答辯一樣,說他是給警方誣告,他實在並沒有做過這些事。
5. 原審法官的判決都是事實的判斷,本席看不到申請人有其他上訴的理由在上訴法庭是可以爭議的。因此,本席的判決是將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本席在此提醒申請人,因這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沒有理據,雖然申請人是有權向上訴庭再提出申請上訴許可,但若申請再失敗的話,上訴法庭可能命令將申請人部分被扣押的時間不當作刑期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刑期會因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而延長,即是加監,請申請人明白。
| (梁紹中) | |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