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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一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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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8-CH-2001-11-1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一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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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72/2001

HCMA 107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7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300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黎一忛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1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道路上使用車輛,而沒有出示一份有效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之控罪,該控罪指上訴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72章之《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罰款2,500元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上訴人今天對該判罰不服,提出上訴。

2. 上訴人過去曾有三次相同的違例紀錄。今天上訴人提出上訴說,他確實有付錢給他的朋友替他購買保險,及要求法庭給予同情,因為他不想再犯法。但在裁判法院上,裁判法官已經給予上訴人舉證的機會,關於他的第三者風險之保險是否有效。上訴人在證人台作供時說,他購入該車輛後,於12月他將該車輛委託給大埔一間車行維修時,巧遇曾一起服刑之姓黃友人,這位姓黃友人向他說可替其購買比較便宜的保險,可省大約800元,上訴人因此將5,000元交給姓黃友人,委託黃友人代他購第三者風險之保險及車輛牌照。之後,該姓黃的沒有交回第三者風險之保險書給上訴人,但由於上訴人相信黃,他便繼續使用該車輛。

3. 上訴人不知到黃之住址,所以他未能與黃聯絡,亦不知道黃在何處工作,甚至不知黃的聯絡電話,根本沒有可能聯絡到他。

4. 上訴人作供後,裁判官就在事實上作出裁決,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根據上訴的理由,本席是不可將案件重審。至於這位黃稱究竟是否曾替上訴人購買第三者保險,關於以上的問題,上訴人已經作了以上的口供,但裁判法官不接納他的證供。在這方面,裁判法官是有很好的理由,而去作出這個決定。

5. 本席參閱過裁判官所遞交的判定理由書後,覺得裁判法官是沒有出錯之處。同時,最主要是上訴人是犯了三次相同的違例紀錄,上訴人要明白到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是非常嚴重的案件。如果當其時有車禍發生,而導致其他人受傷,這些傷者很難獲得適當的賠償。所以在法律上,這罪行是非常之嚴重,故本席認為上訴人在這次事件中被判罰2,500元及不可領取駕駛執照12個月是恰當的刑罰,所以今天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