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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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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3-CH-2001-1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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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00/2001

HCMA 110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0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100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

黃國鴻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淫褻品以供發布,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控罪第21(1)(b)條。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認罪及同意案情。

2. 案情透露上訴人於7月24日下午8時左右在油蔴地廟街附近,看到巡近的警員時,企圖拿起放在他前面桌子上的發泡膠盒離開,警員於是予以截停;並在盒中搜獲56張影像光碟,碟套上更印有性器官的形像。上訴人被拘捕及警誡下,表示他是受僱,並要求警員給予他機會。經調查之後,警方確實該等視像光碟包括有淫褻塲面:口交、男子性交、同性性交及肛交。其中一個塲面男女性器官都清晰可見。

3. 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認為該案件淫褻光碟的淫褻程度屬於中及小形,因為沒有涉及其他嚴重行為。裁判法官有考慮到該等罪行猖獗的程度及他所判的刑期是否能收到阻嚇之效。裁判法官亦考慮到因為廟街在油蔴地是一條很繁忙的街道,購物的遊人中不乏有學童及年輕人。他亦認為在九龍區,該類案件越來越多。但是裁判法官有考慮上訴人只得18歲,雖然他曾多次犯罪,但因為上訴人的年齡,裁判法官在判刑前取得幾個報告。其中懲教署署長的報告認為上訴人不適宜入勞役中心,而適宜入教導所。最終裁判法官認為判上訴人入教導所是一個適合的處理方法。

4. 今天早上,上訴人上訴認為裁判法官的判刑過輕,因為他認為這類案件是適合判他入監獄。

5. 本席在庭上聽過上訴人的說話,可以反映出上訴人是一名可以有好前途的年青人,但須要接受教導及指點他應該走的路向,所以上訴人認為社會應該將他判入監獄,本席認為是錯的。因為社會暫時認為上訴人是一名不適宜被放棄的年青人,所以本席看過案情及懲教署署長的報告後,認為將上訴人判入教導所應該對他最有幫助。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李俊文,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黃國鴻,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