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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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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6-CH-2002-0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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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90/2001

HCMA119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9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6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王志景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5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5日

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

1. 上訴人王志景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遵從交通標誌」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900及需要繳付堂費$1,000。他對裁判官的定罪判決不服,現提出上訴。

2. 本案案情相當簡單,涉及的只是一張定額罰款,款額為$450。因上訴人對這張定額罰款提出抗訴,因此要經由法院審訊。經過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控罪,罪名成立。

3. 在2001年4月3日,上訴人駕駛一輛私家車,編號FR2535,在摩理臣山道與體育路交界,根據控罪指他違反停車標誌。控方的第一証人是警員45690。當時他駐守香港交通執行管制科特遺隊,事發時他在摩理臣山道與體育路交界觀察交通,觀察車輛有否在交界處的停車標誌地方停車。他稱當時見到上訴人的車輛在3綫的摩理臣山道的中綫向他駛來,這位警員與交界處相距大約15米,他見到上訴人以25至30公里車速駛到交界處,但沒有遵守停車標誌而繼續以同等速度駛過路口。證人稱他當時很清楚看見上訴人違例,於是把他截停,並發了一張定額罰款給他。當時上訴人對他的解釋是行錯路,所以沒有留意路標。

4. 上訴人選擇上證人台作供,聲稱事發時他載着家人從葵涌往灣仔胡忠大廈,在堅拿道天橋早了一個路口駛下,所以要橫跨禮頓道,然後再向皇后大道東的路口駛去。可是在右面後上的私家車超越他,阻擋了他使他不能向支路駛去,故他要繼續往前駛。但他說他是在最右綫,而並非證人所講的中綫,他見到停車標誌所以便停車,然後才駛過路口。他見到證人示意他停車,還以為指他入了巴士綫。他見到證人處有另一輛車被截停,而證人是由該車的車旁步出,他質疑證人當時注意力分散,誤會了他沒有停車。以上是裁判官當時所聽取而及後作出裁決的證供。根據以上的證供,裁判官接納警員45690的證供,而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所以裁定上訴人的控罪罪名成立。

5. 上訴人在3月14日的聆訊中,他唯一提出的問題是法官判他有罪之前,經已表示他有交通紀錄,所以就不相信他。為了這個原故,上訴被押後,等候裁判法院提供有關的數碼通錄音謄本。本席相信數碼通錄音是不可以以及很難更改的。根據謄本,裁判官稱上訴人以前曾有交通紀錄,當時的檢控官梁小姐告訴裁判官上訴人曾有三次定罪紀錄,四次定額罰款。但這番說話是在裁判官在裁定上訴人的控罪罪名成立後才說的,而不是在裁定上訴人有罪之前披露的紀錄。故今天上訴人浪費了公帑而得到謄本,卻不再依賴那份謄本。

6.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裁判官沒有給他機會表達自己的意思,當時警方說他在中綫行駛亦是不合邏輯的,他沒有必要行駛在中綫,因為他要轉入皇后大道東。他認為裁判官的判決存有主觀及誤導的成份。本席已研究過裁判官所作出的裁決理由,亦有機會可以看到呈堂的謄本,上訴人指控沒有機會給他表達他的意思及思維是不正確的,因為他是有機會發問問題、陳詞、及上證人台作供。

7. 這是一件很簡單的案件,作出這些指控,是絕對沒有根據及沒有理由的,本席認為上訴沒有實質理據,故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代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