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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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78/2001
HCMA 37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37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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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陳少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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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11日
判決日期: 2001年12月11日
宣佈判決理由日期:200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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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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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超速駕駛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顯示,警員50284在7月25日1999年上午約9時37分,看見一輛紅色私家車(即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車)在青山公路九龍方向左二線行駛,速度頗高。於是控方第一證人用雷射槍瞄準上訴人的車頭近車牌處,雷射槍的顯示屏出現的讀數為車速每小時157公里,及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距離為124米。
3. 證人說當他用雷射槍瞄準上訴人時,附近也有其他車輀,但沒有防礙他瞄準上訴人的車頭。
4. 然後控方第三證人截停上訴人,控方證據亦顯示當日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流量正常。
5. 控方證人說如果雷射槍操作員在使用雷射槍瞄準目標物時有手震,或不能射中目標物,或打穿玻璃的話,顯示屏會出現“error”。當控方證人完成雷射槍測試車速的行動後,便返回新界交部通基地。在基地內,控方證人再次對該雷射槍進行測試,亦發覺性能良好。
6. 控方證人亦指出跟據警務處的指示,如雷射槍得出的車速有時速100公里以上,則有關人士被票控超速時,會得到5公里的扣減,因此上訴人在被票控時便得到5公里的扣減。
7. 控方證人亦說當上訴人被截停時,他沒有要求檢驗雷射槍,他只是要求控方證人將咪數寫下,因為他趕着要到香港參加一個展覽。
8. 控方證人不同意當截停上訴人後,上訴人說他並沒有超速,而與控方人有爭論。
9. 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指出當時他駕駛着自己的車輛,到長青公路的汀九橋時,路面情況正常,但有大風。此時他在中線(即左二線)行駛,車速為每小時80公里,他的前後左右都有車輛向着同一方向行駛。過了汀九橋之後,他被控方證人截停,及獲告知他超速。他說當時他向控方第三證人說他沒有理由超速,因為他有注意自己的車速,而且他和其他車輛一起前進,所以控方證人不應只截停他,而不截停其他車輛。
10. 上訴人說他與控方第三證人爭論一番,但不果。而他又趕着要去添馬艦參加車展,所以他催促控方第三證人發告票給他,他並且對控方第三證人說他會提出抗辯。
11. 上訴人亦說因為他知道該地點是警方進行檢控超速駕駛的熱點,因此他一直留意着自己的咪錶,以確保他不會超速。
12. 上訴人亦指出當他行經警察偵測車速的崗位附近時,他的左旁(即在左一線上)有一輛貨車在他的右旁(即在左三線上)有一輛私家車,他與私家車平排而貨車則稍為後一點,三車的車速都大約是80公里。
13. 上訴人否認他曾叫控方第三證人將咪數寫下。
14.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為上訴人作出三個預備的上訴理由:
(1)裁判官錯誤地在審訊後,在沒有說明因由及基礎的情況下裁決被告人有罪;
(2)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證人之供詞及沒有詳細考慮控方控告證人的供詞不足之處;
(3)裁判官錯誤地在裁定事實真相時,沒有足夠考慮或沒有考慮被告人的證供。
15. 這案件的證據不屬於復雜,而裁判官經聽過所有證據後,作出當時的裁決,在這情況下是一個適當的做法。
16. 當時他不須要提供或說明定罪的理由,因為審判是公開進行,所以本席同意答辯人律師陳詞(即裁判官已把公義彰顯於人前)。況且,這是一個事實上的裁決。
17. 裁判法官遞交的裁斷陳述書,好明顯反映出當時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分析,他首先分析過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而接納他們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後,在小心地分析上訴人所給的口供。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葉大律師,提出在上訴文件第20頁,最後一段,裁判法官在分析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說:“因此我確信控方第三證人所說的才是事實”,葉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很明顯以上訴人的證供及控方的證供作過比較。
18. 本席不同意,裁判法官只不過是在列出他為何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而在上訴文件第21頁,裁判法官亦有提醒自己,雖然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但這不是他判上訴人罪名成立的理由,因為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19. 至於葉大律師投訴說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當時的大風,可能會影響雷射槍的操作,這個問題裁判法官已經在上訴文件第18頁,作出一個事實上的裁判。他接納控方證人所說如果雷射槍當時在操作時受到震動,雷射槍的顯示屏會出現一個英文字母“error”字。所以最終裁判法官接納當時控方證人所操作之雷射槍是不受大風所影響。
20. 本席經小心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已小心分析及考慮過所有控方及辯方的證供後,才作出一個在事實上的裁決,而這個裁決本席認為是沒有不妥之處。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審。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朱昌傑律師事務所轉聘葉瑞文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