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百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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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45/2001
HCMA 44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45號
(原沙田法院傳票2000年第88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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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百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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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1年8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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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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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容許位於沙田第一城31座外之行人路的建築物掉下牆磚,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損傷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裁判官不批准上訴人訟費的申請,現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在上訴人聆訊時,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提出下列的上訴理由:
1)裁判官的裁定“上訴人的作為令人懷疑它對........外牆紙皮石下墮應負上責任”與其裁定事件“不是由於上訴人的疏忽所致”互相矛盾。
2) 裁判官誤解了在訟費申請時,“懷疑”一詞所涉及的問題。
3)裁判官沒有合理的理據而不跟隨一般的訟費申請原則,即被判無罪的被告人的訟費應可由公帑支付。
3. 根據已確立的法律,如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無罪,他便有權獲批給訟費,除非有確實的理由令法庭不作此命令。
4. 在HKSAR v. Dove [1998] 1 HKLRD 179案,法庭裁定同樣的法律原則亦適用於裁判法院法官判給訟費,如在R v. Kwok Moon-yan [1989] 2 HKLR 396案般,即訟費須隨訴訟結果而定,除非被告人的作為令人產生懷疑而誤導控方,令控方以為所提的案是確鑿的;又或除非有充份證據可令被告人罪成,但基於技術問題而要裁定被告人無罪。
5. 在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是由於裁判官裁斷:
「既然上訴人已按照屋宇署的指引及公契的要求,為肇事單位外牆作檢查而未能於事前獲悉該單位外牆有鬆脫的危機,我不能說上訴人沒有做適當的工作,甚或有所疏忽。因此容許有關單位的外牆紙皮石鬆脫墮下的控罪,我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見上訴宗卷第17頁)
6. 裁判官拒絕辯方的訟費申請時這樣說:
「上訴人的作為令人懷疑它對2000年5月25日31座10樓D單位外牆紙皮石下墮應負上責任,因此其訟費之申請,我不予批準。」
7. 本席同意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陳詞中所說,指Kwok Moon-yan案中述及的「懐疑」所指的是如果被告人的作為令人懷疑他可能干犯了被控的罪行。
8. 裁判官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後,以被告人本可多做點工夫來避免紙皮石由大厦墮下這理由拒批訟費是錯誤的。
9. 本席判上訴得直。上訴人可得上訴及下級法院的訟費。訟費如有爭議,將予評定。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 |
控方:由曾若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羅文錦律師樓委派郭棟明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