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廣輝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C10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鵬
  • CACC10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天褔
  • CACC10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文迪
  • CACC113/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煥平
  • CACC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雪珍另二人
  • CACC13/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永強
  • CACC139/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偉明
  • CACC15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邵日享
  • CACC15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志雄
  • CACC160/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文琛琪
  • CACC16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惠紅
  • CACC170/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維芯
  • CACC174/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蓮弟(女性)
  • CACC182/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徐炳華
  • CACC18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侯其聰
  • CACC19/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偉豪
  • CACC1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國文
  • CACC19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家權
  • CACC195/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勇
  • CACC202/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LKM
29650-CH-2001-08-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廣輝

HTML content

HCMA000484/2001

HCMA48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8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17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張廣輝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3日

裁決日期: 2001年8月3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即被告人)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接受社會服務令為期180小時。上訴人現就其定罪提出上訴。

2. 原審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先簡明扼要地提及控辯雙方的案情,然後才作出結論。裁判官認為原告人(即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後來裁判官又提到可能因為原告人父親(即控方第二證人)曾向原告人施加過壓力,所以她才控告上訴人。但裁判官在總結時,仍然相信原告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先說出他的結論,然後才闡明他如何衡量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代表大律師(即李大律師)因而批評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之證供,即上訴人和原告人純屬朋友關係。

3. 本席認為要是裁判官接納了上訴人之說法,即上訴人和原告人純屬朋友關係。但依本席之見,上訴人被控告的行為仍然是有可能發生過的。這種行為不一定只局限於情侶或男女朋友的關係中。所以本席不接納李大律師批評裁判官因過早作出結論,致使其裁決產生問題這一說法。至於壓力方面,正如本席向李大律師提出,壓力無可否認是存在的。這是原告人父親對女兒施加的壓力要她控告上訴人。但問題是究竟這是一種令原告人誣告上訴人的壓力,或是只是要她誠實地說出事情始末的壓力而已。

4. 裁判官在仔細考慮過原告人的證供後,亦提醒自己,在欠缺其他佐證的情況下,如果他接納原告人的證供,誠然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是經過慎重考慮後,他仍然接納原告人的證供,並否定上訴人的證供。

5. 裁判官在審訊期間有機會觀察所有證人的表現,而上訴庭則不然。除非上訴庭覺得案中有潛在的疑點,否則上訴庭很少會推翻裁判官對於事實所作的裁斷。除非潛在的疑點涉及上訴人有罪與否此課題上,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於事實所作的裁決。

6. 在考慮過李大律師的觀點後,本席始終認為此案就上訴人的定罪而言,並沒有不穩妥之處,亦沒有任何疑點,因此本席決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謝偉俊律師行李樹培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