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鄺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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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13/2001
HCMA 51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51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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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鄺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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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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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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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8(1)條,經審訊後被判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罪詳情指在香港九龍深水埗龍翔道豐力樓側邊小路旁邊,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上訴人在上述公眾地方猥褻暴露他的陰莖。
3. 案情十分簡單,控方的案情透露上訴人在7月26日晚上同一名女子在上述地點發生性行為,而在發生性行為之時,上訴人是暴露出他的陰莖。控方倚賴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來指證上訴人,當控方傳遞該會面紀錄時,上訴人沒有作出反對關於會面紀錄的自願性。該會面紀錄被呈堂之後,被列為證物P6,控方倚靠在P6內上訴人在答問題時,在第130A,上訴人是這樣被問的:
“130:A:咁你的射精係喺ADA嘅體內呀,一話係喺體外呢?
131:D:應該抆咗出嚟。
132:A:應該抆咗出嚟。
133:D:小小。”
以上的答案D是代表上訴人,控方就陳詞說因為上訴人在射精時是抆了他的下體出嚟小小,即是他是暴露了他的陰莖,而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亦說他是在Ada的體外射精,所以控方說當他射精時在Ada體外,他的陰莖亦抆咗小小出嚟,所以會暴露了出來。而答辯人亦陳詞話當上訴人與Ada發生性行為之前,他一定會拉出他的陽具,否則他不可能有性交的行為,這也是暴露。
4. 上訴人大律師陳詞說裁判法官就舉證被接納的證供上作出錯誤事實上的裁決或推論:
a. 在沒有或沒有任何足夠證據支持下裁定上訴人事發時暴露了他的陰莖;
b. 交替地,原審裁判法官就上訴人可有暴露他的陰莖所作之推斷並非唯一無可抗拒之推論;
5. 裁判法官在他的原陳述書裏上訴文件第32頁(b)說:
“在該車內,那時車窗並無遮蔽著,D的確與Ada發生性行為,並且D抽出他的陰莖在Ada體外射精,而此乃D暴露他的陰莖的動作。”
上訴人在控方證物P6裏亦有提及Ada是自己脫下運動褲和一條底褲,而上訴人沒有講及他自己有否脫下自己的上衫或褲,所以上訴人大律師,余大律師陳詞說因為沒有這樣的證據顯示上訴人雖然在Ada體外射精而又抆咗他的陰莖小小出嚟,不等如他的陰莖是暴露了出來,因為證據顯示不到當時他們倆體的位置及上訴人是否有穿著衫或褲會遮掩着他的陰莖。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不上庭作供。
6. 本席同意余大律師的陳詞,本席認為證據不足以構成裁判法官作一個唯一無可抗拒之推論,即上訴人有暴露他的陰莖。
7. 本席不同意上訴人大律師陳詞說裁判法官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他的裁定指事發地點是屬於公眾地方,本席無需在此重複裁判法官在這方面的分析。裁判法官已很清楚地分析所有的證供和法律案例,之後作出一個裁定指那條小路是一個公眾地方和車內亦屬於法例規定的公眾地方。
8. 因本席認為是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是有暴露他的陰莖,故此本席斷定這一項裁定並不穩妥及令人滿意。本席判上訴得直,推翻原有的判罪。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廖遠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蘇子傑律師樓委派余承章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