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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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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3-CH-2001-06-2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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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30/2001

HCMA 5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53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76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陳美蓉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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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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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非法入境後未得到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被判入獄15個月。上訴人亦因為破壞逗留條件,在較早時曾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在案發時,上訴人仍然在緩刑期間,所以原審裁判法官下令緩刑的兩個月監禁其中的一個月需要執行,上訴人須服刑共16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現上訴要求減刑。

2. 對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見仁見智,但上訴庭有明確的判刑指引,除非有重大的人道理據,否則干犯有關罪行的人在認罪的情況下,仍需被判監禁15個月。原審裁判法官已經小心地考慮過上訴人的個案,亦考慮過她提出來香港是為了賺錢醫治她患重病的父親。原審裁判法官否定在上訴人的個案裏有任何重大的人道理據可不依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判刑。原審裁判法官的裁定並非不合理。在犯案期,上訴人是在緩刑期間,所以將部份緩刑期執行亦是正確的做法。

3. 上訴人今天向法庭再次提出來香港的原因是因為家庭經濟不佳,特別是父親突然間患重病,所以希望來香港賺點快錢,以協助改善家人的經濟狀況。上訴人亦重申父親的病況嚴重,她亦向法庭提交一些文件支持她的說法。

4. 如果上訴人的說法屬實,其父親患重病及家庭經濟不好,本席某個程度是抱有同情,但同類案件是非常普遍,上訴法庭亦明確指出這類案件應判的適當刑期。無論法庭如何同情個別的上訴人,這點不構成減刑的理據,如果法庭的裁決令到背景與上訴人相同的人仕得到一個錯誤的信息,對香港整體的利益可能有非常嚴重之影嚮。

5. 本席已經考慮過上訴人提出的理據,亦考慮過案件的性質,包括犯案的情況,本席沒有理據更改原審裁判法官所判的刑期。所以上訴要求減刑需要被撤銷,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陳美蓉,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許紹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