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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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53/2001
HCMA 55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553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8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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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張維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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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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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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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控罪,違反香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b)條。上訴人在審訊開始時不承認控罪,當裁判法官接納會面紀錄為控方証物的一部份時,上訴人的大律師要求休庭,再開庭時大律師表示上訴人改變答辯。裁判法官遂吩咐繙譯員以普通話向上訴人解釋其控罪,要求上訴人再次答辯,稍後上訴人便承認控罪。當時裁判法官曾吩咐該繙譯員以普通話向上訴人述說此案情,上訴人聽畢後同意該案情。裁判法官於此情況下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2. 裁判法官聽畢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後,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數日後,上訴人再要求裁判法院對其案進行覆審,當上訴人被拒絕後,便要求推翻其認罪答辯。她當時向裁判法官解釋的理由是,她的代表大律師跟她說此罪行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用坐牢,只作罰款了事;若須判監,最高刑期也只為1至2個月而己,她受此意見影响下才同意繙譯員述說的案情;她也以為罰款能了結此事,好讓她能回家照料其孩兒。
3. 裁判法官聽畢後,很小心地考慮上訴人的解釋;也考慮到HKSAR v Wong Chi Yuk 一案例。上訴庭列舉6種「可容許一種不含糊認罪可被視為無效的情況」,當中包括:
(1)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不構成有關罪行;
(2)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是否構成上訴人有罪是模稜兩可;
(3) 被告人承認的指控本身有缺陷、無效或不清晰;
(4) 被告人的認罪是不自願;
(5) 被告人的認罪是在被欺或建基於一個根本錯誤的情況下作出;或
(6) 被告人的認罪不是在一個深思熟慮的情況下作出。
裁判法官在考慮過上述6種情況後,認為當時的被告人 - 即今早的上訴人 - 無理由可推翻其定罪。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已年屆46,在國內取得專業資格,在香港亦是一名註冊中醫師,故有相當程度的知識水平。裁判法官認為即使其所判的刑罰非如大律師所料,卻不等同上訴人是在不自願的情況下承認控罪,裁判法官不認為上訴人的案情屬Wong Chi Yuk一案內所提及的任何一種情況,故撤銷上訴人要求裁判法官覆核其案的申請。
4. 上訴人於今早的聆訊中由其丈夫李先生作代表,李先生所持的要點是,他的太太當時受大律師的意見所影响,以為法官只作輕判及罰款了事;他又稱該事件是從沒發生過的。
5. 但本席今早考慮上訴人的申請並非等同重審,本席亦閱過上訴人當時在裁判法院所承認的案情,當中無任何疑點可支持其上訴。至於上訴人是否在欠深思熟慮或不自願的情況下而認罪,本席聽畢李先生的陳詞及呈堂裁判法院的錄音騰本後,認為完全無任何一種情況能反映出上訴人是在不自願或欠深思熟慮的情況下認罪。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覆核申請是適當的,本席今天認為無任何理由可推翻上訴人的定罪,故今早的上訴被撤銷,維持原判。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林穎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