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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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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8-CH-2002-01-1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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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81/2001

HCMA68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81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400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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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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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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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2001年6月15日在西區裁判署被黃汝榮裁判官裁定刑事毀壞罪名成立,現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 審訊時提出證供指證上訴人的是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他們的證供均獲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是案發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的東主,而第二證人則是其僱員。兩位證人的證供均表示於案發當天,在律師事務所的會議室裏,正當上訴人和控方第一證人在討論之際,上訴人舉起一張木櫈大力摔於地上,因而導致該櫈之扶手飛脫損壞。裁判官裁定兩位證人均為誠實可靠。

3. 上訴人作供時表示當他與第一證人開會時,他拿出一張有關該律師事務所曾認收文件的收據。他把收據拿出來並將之放在枱上。控方第一證人伸手檢取收據觀閱;然而上訴人恐怕她可能將之毀掉,因此他把一隻手放在收據上面並向控方第一證人衝過去。正當他這樣做時,他無意地撥跌張櫈推倒在地上,導致損毀。裁判官駁回這部分的證供,他尤其不接納上訴人意外地把櫈推倒在地上之說。裁判官也不接納上訴人在作供時,能夠如此詳盡地憶記案發時自己和控方第一證人的動作的每一細節。裁判官不接納兩位控方證人在法庭中作僞證,亦不接納他們二人串通捏造證供。

4. 上訴人所依靠的主要上訴理據取決於兩位控方證人在證供上的矛盾之處和有關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提出關於控方第一證人曾為他處理遺產案件的證供。因爲據上訴人聲稱該遺產案件的證供能顯示出控方第一證人在本案作供時說謊。本席參閲過在上訴時供本庭參考的證人供詞謄本,並一一考慮過上訴人所指的種種矛盾。結果本席發現凡此種種的矛盾只存在於較不重要的事上,因而未能使本席對於上訴人被定罪是否正確的問題上存有潛在的疑問。依本席之見,遺產案的證供與裁判官在審訊中要裁定的事項並無關係。

5. 裁判官已聽取了兩名證人的證供,並觀察過他們作證時的表現,認爲他們是誠實的證人並接納他們的證供,繼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6. 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如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地疑問,當不應該干擾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爲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此產生任何疑點。因此,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