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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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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8-CH-2001-1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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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41/2001

HCMA 84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4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398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陳耀華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0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0月19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裁決,現提出上訴。

2. 控方傳召三名證人作證,事主是控方第一證人。據控方第一證人之證供,事發時,她和丈夫從銅鑼灣渣甸坊,由南向北橫過馬路,在橫過馬路途中,她覺得背囊的右外袋被人大力推了一吓,於是立即轉身向後望,她看見上訴人的左手伸了三隻手指進入她的背囊的右外袋內。接着,很快有三名男子上前,表示他們是警員。

3. 控方第二證人是其中一位警員,當天她負責反盜竊行動。案發時,她看見上訴人尾隨控方第一證人橫過馬路,並看見上訴人用左手打開第一證人所背着背囊的左外側袋,用左手伸入袋內。

4. 控方第三證人是另一位警員,他的證供與第二證人相同,他稍後警誡上訴人。

5. 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證供指出,當日他陪同兩名朋友購物,當送了兩位朋友上車後,他行往地鐵站。途中,他需要橫過馬路,忽然有人拉着他的手,將他向後反鎖,其後將他帶返警署。

6.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當時證人的證供有矛盾,他指出矛盾的地方在控方有證人稱他用三隻手指,但有證人稱他用五隻手指。他指因有矛盾地方,因此他的定罪不穩妥。

7. 本案主要點在於事實方面的裁斷。本席閱讀過原審裁判官所提交的裁斷陳述書及錄音謄本,認為裁判官已小心分析過案中的主要點、各證人的口供及矛盾的地方,而最終決定接納控方證人口供。裁判官對自己作出了必須的提醒,關於第二證人的證供,稱他在案發前,看見上訴人四處張望,這行為不可接納為支持控方的證供。

8. 本席認為在程序上及法律上,原審裁判官並沒有犯錯。本席認為並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