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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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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82-CH-2001-1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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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51/2001

HCMA 85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5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4660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許國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0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0月19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一項誤導廉署人員罪,上訴人承認控罪。在判刑時,上訴人正在服刑14年。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認為,這宗案件的判刑起點最高應為1年,給予上訴人1/3的扣減後,減至8 個月監禁,其中5個月與其現行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滿裁判法官的量刑決定,提出上訴。

2. 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案發時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00年7月26日,他要求會見廉正公署人員。在8月21日,當兩名廉正公署人員在荔枝角接見上訴人時,上訴人提供資料指證一名叫阿Joe的同黨可能向高級偵緝督察提供利益,又指稱阿Joe可能串謀該高級督察誣揑他販運毒品。由該日起,廉正公署開始調查,包括稍後又再接見上訴人及錄取其他證人的口供。

3. 在2001年3月31日,上訴人在法庭上承認該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被判14年監禁。在4月23日,當廉正公署人員會見上訴人時,上訴人承認該指控為虛假,他亦承認因害怕會被重判,才提出虛假的指控。

4. 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提出了幾項他認為必須要考慮的重點;上訴人蓄意編作一個虛構的故事,這並非出於一時情急而作的虛假指控,而是經過思索有計劃地進行。正如鄭大律師所說,這並非是一兩天的事宜,而是持續了達10個月的指控。他指控的人亦非虛構人物,而是一名警務人員,這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指控,這會令被指控的人承受很大的壓力和煩惱,所以裁判法官認為判處一具有阻嚇性的刑罸是必要的。裁判法官在其判刑理由書內已清楚寫明,為何該種行為應被判處最高刑罰。

5. 本席閱讀過他的種種理由後,認為裁判法官作出12個月為量刑起點的判決雖屬重刑,但本席卻不覺得在這情況下這判刑屬過重,所以今早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鄭凱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