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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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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0-CH-2001-1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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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67/2001

HCMA 86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67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87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鄭國斌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0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以一項藏有危險藥物罪,他承認這項控罪。控罪指控他於2001年5月7日,在九龍石硤尾白田邨瑞田樓停車場入口管有30包共載有14.13克混合物,內含5.87克海洛英鹽酸鹽。有關毒品是在上訴人的褲袋內搜獲。經警戒後,上訴人表示毒品是自己服用的。上訴人過往有10次與毒品有關的案底。

2. 今天早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為:

(1)他認為他過往的罪行已得到應得的懲罰。所以他認為不應該判他更高的刑期;

(2)裁判法官沒有任何証據顯示這麼多數量的毒品會引起潛在風險,所以裁判法官不應加多6個月刑期,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

3. 裁判法官考慮過該批毒品的重量,他認為以這重量的毒品,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15個月,本席認為這量刑起點沒有出錯。至於裁判法官要考慮上訴人管有這麼多的毒品所引起的潛在風險,上訴法院已指明裁判法官是有這個權利作考慮。裁判法官在他判刑理由第8段已很清楚地表明他認為該批毒品會引起潛在風險,所以加多6個月刑期作為潛在風險的因素。

4. 本席考慮過裁判法官的原因,認為他的做法適當。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總刑期為21個月扣減三分之一,判上訴人入獄14個月,不是明顯過重,裁判法官亦沒有在程序或法律上出錯,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