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02-CH-2001-12-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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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22/2001
HCMA 92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2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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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被告人 | 李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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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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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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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入獄3個月。上訴人不服刑期,於今早提出上訴,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2. 本案案情頗為簡單。在2001年5月17日,有警員曾假扮客人往灣仔一賓館。到達賓館後,上訴人先接待警員,其後安排一名妓女向警員賣淫。
3. 今早郭律師很公正地向本席陳詞,他稱上訴人只是受僱人,控方無證據證明上訴人從該些妓女身上得到了任何利益,且所涉及的罪行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那種。上訴人現年42歲,以往無犯案紀錄。答辯人對上訴人今早提出的上訴無反對。
4. 本席考慮過種種因素,包括上訴人乃初次犯案及上訴人的年紀等等。1998年的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條,已訂明罪成的刑期提高為7-10年,罰款的最高額2萬元已被撤銷。本席考慮過種種情況後,認為最恰當的刑期為監禁2個月;但由於上訴人乃初犯者,故本席認為在此程況下應給予上訴人緩刑,由判監2個月改為緩刑2年。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林穎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