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46-CH-2001-04-2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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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93/2001
HCMA9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0年第5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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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梁冠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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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1年4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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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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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兩項罪名:
(1) 管有偽造身分證,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及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裁判官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15個月,同期執行,第二項罪名其中兩個月需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17個月。上訴人不服刑期的裁決,提出上訴。
2. 代表上訴人的王律師根據以往案例,指出這兩項罪名的刑期都是同期執行的,而且所判的15個月刑期亦已足夠。
3. 代表答辯人的梁律師對這項上訴的理據並沒有爭議,同意上訴人的刑期應該同期執行。
4. 本席亦同意王律師的陳詞,所以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兩項罪名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
| (阮雲道)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 : 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熙曜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