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耀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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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49/2001
HCMA 94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4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5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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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楊耀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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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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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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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指控於2001年8月19日在李鄭屋邨和木樓平台盜竊一位老婆婆的銀包,內有565元及4條鑰匙。上訴人承認罪行後,被判入獄16個月,現上訴人不滿刑罰,提出上訴。
2. 案情透露於當日早上十時,有一位老婆婆(76歲)正往市場購物途中,上訴人從後輕拍她的左臂,當老婆婆轉頭向後望時,上訴人即時從她的左手裏搶奪她的銀包,跟著上訴人便逃走。老婆婆就大聲呼叫,有一名途人協助追捕,上訴人便掉下銀包繼續逃走。其後,上訴人被途人及警員捉著。
3. 今早,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的求情說話是他覺得十分悔意。他說當時犯罪時,他已經失業及還要供養年老的母親,所以他就犯了這項罪,及當時上訴人的惱海不大清晰,因他的朋友去逝,而影響他的情緒。他對老婆婆所作的事情十分之慚愧,希望本席盡快安排他與母親會面。
4. 對於以上求情的說話,本席認為上訴人最重要是有悔意,但是這求情說話在裁判法官量刑時,他亦有考慮到上訴人的求情因素,而給予上訴人扣減1/3認罪寬減。
5. 至於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提出這類案件是必須有阻嚇性刑罰是恰當的,因為法庭要對社會上的老年人作出保護,不致他們在街上遭受匪徒搶劫。所以本席認為這刑罰是重,但是不屬於明顯過重。所以今早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