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黄蔭家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C10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鵬
  • CACC10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天褔
  • CACC10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文迪
  • CACC113/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煥平
  • CACC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雪珍另二人
  • CACC13/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永強
  • CACC139/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偉明
  • CACC15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邵日享
  • CACC15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志雄
  • CACC160/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文琛琪
  • CACC16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惠紅
  • CACC170/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維芯
  • CACC174/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蓮弟(女性)
  • CACC182/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徐炳華
  • CACC18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侯其聰
  • CACC19/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偉豪
  • CACC1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國文
  • CACC19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家權
  • CACC195/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勇
  • CACC202/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LKM
29674-CH-2001-11-1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黄蔭家

HTML content

HCMA000960/2001

HCMA96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6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45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黄蔭家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1年11月13日

裁決日期:2001年11月13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協助和教唆印尼籍女子Reni Suciati Tamjono(“印傭”)違反入境事務主任在2001年11月10日對她施加的有效逗留條件,即她獲准許為僱傭工作在香港逗留。但必須遵照入境處處長所批准的僱傭工人的條件所規限,即根據編號C411085的僱傭合約為黄蔭家在香港九龍慈雲山蒲崗里41號B座地下作僱傭工作,但上訴人協助和教唆該印傭在香港新界元朗撃壤路3至7號鴻福大廈3樓“漢宮賓館”接受賓館整理員的僱傭工作。上訴人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於2001年8月3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對定罪提出上訴。

2. 在審訊過程中,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曾盤問主要證人,即該位印傭,上訴人確實表示她曾交出有關文件予代表大律師盤問該印傭。

3. 證供完結後,該代表大律師向裁判官陳詞提出裁判官為何不應該接納印傭的證供和理由,他亦一一提出印傭的證供和理由來支持他的論點。

4. 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提出該印傭的證供亦有矛盾和前後不一致的地方。經過仔細考慮所有證供後,陳裁判官認為該印傭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接納和依賴她的證供。他作出的結論是上訴人在明知情況下容許該印傭在漢宮賓館做整理員的工作,在法律上等同協助和教唆該印傭違反入境處給予該印傭的有效逗留條件,因此裁定上訴人有罪。

5. 陳裁判官在審訊期間,有機會聆聼證人的證供及觀察她的表現,他認為該印傭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並且接納她的證供。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庭很少推翻原審裁判官對於事實所作的裁斷。除非案中有潛藏的疑點,而該疑點亦涉及上訴人有罪與否此課題上,否則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裁判官對於事實的裁決。

6. 本席認為證供中沒有令本席對這件案件產生任何疑問之處,故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廖遠明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