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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德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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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CH-2002-11-2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德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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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92/2002

CACC29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29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2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申請人劉德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 申請人劉德誠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三年,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

2. 申請人是黃大仙采頤園的一名管理人員。2001年7月6日上午6時,控方第二証人發現申請人在該大廈12座1樓B室的主人房間。第二証人叫喊「有賊」,申請人企圖從房內洗手間的氣窗逃走時,他的左腳被第二証人及聞呼叫聲衝入房間的第一和第三証人捉着。申請人向三人聲稱他身上有刀,叫三人放開他的腳。第三証人從廚房拿了一把刀交給第一証人。第一証人用刀砍了申請人的腳數次,申請人雖然受傷,但仍能脫身逃出屋外。申請人其後被發現在該大廈商場一食店。警員到場見申請人受傷在店內,查詢下,申請人稱他較早時在12座爬上水渠時跌下受傷。他稱當時他是替住戶「通渠」。大廈管理公司的主管(控方第五証人)証明當時他並未指派申請人到12座修理水渠。

3. 申請人作供稱,他案發前一天晚上開始當值,到當日早上大約6時,他前往購買飲品。途經12座時,見該處一樓水管的通渠蓋脫落,他於是爬上一樓窗台前,企圖將蓋蓋好,突然窗內有人將他的左腳捉着,不聽他的解釋,大叫「有賊」,並用刀砍傷他的左腳。其後他發力將腳拔出逃走,但因此跌落下面的平台。他否認他曾向調查的警員說他曾爬上水渠。

4. 原審法官經分析及評估各証人的証供後,不相信申請人的証供並完全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他認為申請人曾進入有關樓宇意圖偷竊。申請人雖然事發前曾喝酒,但原審法官說申請人完全知道他當時所做的是甚麼事。根據這樣的事實裁決,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5. 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所附上的理由只是說「証據不足」,但申請人在庭上稱他根本沒有進入有關樓宇,樓宇的氣窗是不能容許人出入的,其實他當時是在窗外被砍傷的。申請人又指証人戶主因為要逃避傷人的責任,所以在法庭上說謊。

6. 本席認為申請人無論在庭上或在上訴通知書所說的理由都是一些關於事實的問題。申請人在庭上說的話已經在原審時被原審法官考慮過。原審法官已經充分考慮所有証據包括氣窗的大小,氣窗能否讓人出入及受傷報告才作出裁決。本席認為有足夠的証據支持法官的事實裁決,上訴法庭不會干預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本席拒絕申請。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