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羅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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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50/2002
CACC45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 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50號
(原高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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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上訴許可申請人 | 羅詠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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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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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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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羅詠芝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被判監16年。
2. 申請人在2001年12月13日在街上被警員截停搜查。警員在申請人手上的一個膠袋裏面,發現2.86公斤的晶狀固體,該固體經化驗後,證實為2.85公斤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是毒品「冰」。
3. 申請人承認控罪時,對法官說,因為她的家庭曾經接受過別人的恩惠,為了要報答恩人,所以她代那人帶毒。申請人犯案時是21歲。
4. 法官以25年監禁為刑期的基準,因為申請人認罪,減去三分一認罪減刑,又因為申請人年輕和沒有前科,法官再減刑8個月,最後判刑16年。
5. 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她的理由是她的刑期較同類案的刑期為長,而且,法官沒有考慮她的家庭背景報告,剝奪她的權利。
6. 申請人在她向本庭提交的陳述書中,詳細述說她的家庭背景,及導致她犯罪的原因。她重申她現在十分懊悔,要求本庭憐恤她年輕犯罪。她在庭上亦提及她的父親代她向法庭提出的求情信,內容亦指申請人年輕犯罪,要求本庭減刑。
7. 就販運毒品「冰」罪的判刑,法庭已有既定的指引。根據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案例,如果涉及的毒品是「冰」而分量達600克以上者,刑期是18年以上。根據HKSAR v Tse Sun-wong C.A. 188/2001案例,販運985.31克海落英的刑期基準是22年。在另一案例HKSAR v IJO Tjim-kiek and Another C.A. 164/2002,販運1,386克「冰」的刑期基準是21年,販運2,634克「冰」的刑期基準是24年。
8. 從以上各案例的刑期來看,以本案涉及販運的「冰」的分量達2.85公斤,法官採納的25 年刑期基準,並沒有與同類案的刑期有特別差距,也沒有違反這類案的判刑原則。
9. 雖然,在本案法官沒有要求控方提供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報告,法官在判刑理由書曾提及過申請人犯案的原因是與她的家庭背景有關,法官也有考慮過申請人沒有前科及她犯案時只有21歲。雖然有案例顯示在這類嚴重的販運毒品案中,被告人年輕和沒有前科不是減刑的因素,法官仍然給予申請人額外減刑8個月,可見法官已體恤申請人的特殊情況,寬大處理申請人。本庭不認為判刑有不妥善之處,本庭不需要干預,所以本庭拒絕申請。
| (梁紹中) | (胡國興) |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上訴許可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